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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许可权
    《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据此,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同约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一定区域内以排他性或非排他性的方式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行使许可权以与被许可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基本要件。

    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标的是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标的是已经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这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区别所在。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转让的是专利的实施权,即转移的是部分或者全部的专利使用权,专利权并没有转移,仍属于专利权人。这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区别所在。

    (3)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合同未有特别约定的,被许可人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专利。

    (4)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包括独占的实施许可、排他的实施许可及普通的实施许可三种类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明确实施许可的类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普通的实施许可。

    (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需要经过备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具体事宜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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