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不正当地获取、披露或利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来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3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所谓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占有他人的商业秘密。作案的可能是单位内部职工,也可能是外部人员,甚至是单位盗窃,作案的手法如窃取图纸、配方,窃听客户电话,偷拍图纸等。利诱是指以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为诱饵。胁迫是指给权利人实施精神强制,以损毁其名誉、荣誉、生命健康或财产为要挟,迫使其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骗取、收买、抢劫、抢夺等。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范围是无法穷尽的,其关键在于手段的性质属于不正当范畴。①判断得到商业秘密的手段是否正当,应该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包括获得手段是否符合公共政策的公认原则,以及对有关手段,商业秘密所有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本身就是独立的侵权行为,而无论以后的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行为如何。根据这一规定,盗窃他人商业秘密以出售的,受雇盗窃他人商业秘密的,获取竞争对手商业秘密尚未使用的,均构成侵权。 ’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规定,如果被告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那么以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使用,亦构成违法。使用、披露行为有独立的侵权后果和社会危害性,有独立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因而是独立的侵权行为。
披露商业秘密是指被告将商业秘密向他人公开,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必将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益。披露并不一定处于谋利的动机,有时也可能出于报复泄愤的动机。使用他人商业秘密是指被告在各种有用的方面运用他人商业秘密。使用行为即使从外部不易被察觉,也并不影响其违法性。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是指被告将自己或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供给他人使用。这种允许使用可以是有偿或无偿的,无偿转让,同样构成侵权。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这时的行为人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由于对权利人负有明示或默示的义务,因而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在违反要求或约定披露的诉讼中,判断是否存在保密义务是关键。即使存在商业秘密,如果被告没有保密义务,侵权的诉讼仍然不能成立。
(四)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
这种行为不同于上述三种行为之处在于行为者并没有直接侵犯商业秘密。但在明知其为他人的商业秘密并明知或应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存在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被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即法律将这种未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