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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体商标规格是否全部更改
    如果欧洲联盟法院同意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即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关于共同体商标规格的现行做法将需要改变,即商标规格中的尼斯类标题未必足以证明清楚,准确地注册所涵盖的商品和服务。

    某些国家(包括英国)广泛采用商标注册仅涵盖规范中所述的那些商品或服务的方法。其他成员国和OHIM认为,如果使用尼斯类标题,则该规范涵盖整个类。

    根据OHIM在OHIM Communication 4/03[1]中的做法,最初拒绝为尼斯类41的类标题注册商标“ IP TRANSLATOR”的申请,因为它描述了类标题中未标识的某些41类服务(例如知识产权领域的翻译服务)。

    上诉后,三个问题已提交欧洲法院进行初步裁定。

    在欧盟商标指令中,是否:

    对商标申请所涵盖的各种商品或服务进行标识所必需的,如果有的话,其明确程度和精确度如何?

    是否可以使用尼斯类标题来识别商标申请涵盖的各种商品或服务?

    根据OHIM Communication 4/03解释使用尼斯类标题是否必要或被允许?

    Bot辩护律师得出结论,欧洲法院应该对所有共同体和国家商标注册的商标规范中有关商品或服务标识的要求采用统一的解释。《共同体商标条例》[3]中的规则是一个很好的起点。

    第一个问题

    尽管该法规要求明确说明需要寻求保护的商品和服务的性质,[4]但该法规中没有要求使用尼斯分类系统。

    平衡共同体商标的基本原产地功能和所有人在欧盟使用商标的权利与商品自由流通和提供服务的原则相抵触,意味着规范中商品和服务的标识必须足够清楚,准确,清晰易懂,可以使法院和其他商人确定商标的保护范围。

    Bot辩护律师确定了两种可行的方法:要么在应用程序中包括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列表,要么应用程序可以标识所涵盖的基本商品或服务,从而可以确定其“基本目标特征和特性” 。

    第二个问题

    尽管尼斯分类系统可用于以足够的清晰度和精确度确定规范的范围,但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特别是在类别标题不明确的情况下。但是,只要满足这些一般要求,就不会阻止申请人使用班级标题。

    第三个问题

    OHIM通讯是内部的行政文件,而不是立法文件。虽然OHIM打算通过为规范范围建立清晰可预测的框架来提供法律确定性,但OHIM通讯并未这样做,并且偏离了法规中规定的原则。

    班级标题的使用不鼓励法律确定性,因为尼斯班级的内容会发生变化,并可能扭曲市场竞争。

    鉴于这种观点,共同体商标申请人已经在考虑对其申请策略进行适当的更改,通常只有很小的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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