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质押的登记
根据《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于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出质登记。依《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申请,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办理。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组织代理办理,不能直接办理。
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4)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2)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