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合同的备案程序
我国《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该规定的目的有三:一是便于国家商标局对全国商标使用许可情况的管理;二是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审查,从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三是通过《商标公告》向社会公布商标使用许可情况,为消费者选购商品提供方便。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具体程序是:许可人和被许可人订立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填写3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表,并附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除当事人双方保存两份正本外,由许可人将其中一份合同连同备案表报商标局备案,另外两份交当事人双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商标局对上报合同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退回许可人,由其重新修正后再重新报商标局备案。如果违反这个规定,由许可人或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