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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程序
    商标注册人对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该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5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注册商标争议人根据此规定提出争议的,必须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填写,其主要内容包括:(1)申请人已经核准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证号,核定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名称、类别; (2)被争议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号、刊登于《商标公告》的时间和期数; (3)申请争议裁定的理由; (4)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申请时间。

    此外,申请人在提交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时,应同时送交副本1份,并且应附送证据若干件,还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缴纳评审费。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注册商标的争议裁定申请后,应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注册商标争议人是否为商标注册人;(2)注册商标争议人申请裁定是否在法定期限内;(3)注册商标争议人是否按规定格式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4)注册商标争议人是否在该商标核准注册前已提出异议,并经商标局裁定,现在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5)注册商标争议人是否缴纳了评审费。

    对于上述第(1)项、第(2)项、第(4)项审查不合格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不受理决定,对于第(3)项、第(5)项审查不合格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退补通知,限期要求注册商标争议人补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齐的,将不予受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受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被争议商标注册人,并随通知转去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1份,限期作出书面答辩。逾期不答辩或拒绝答辩的,不影响评审工作,商标评审委员会仍然依法予以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争议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的问题。审查评议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充分考虑争议双方陈述事实与理由的基础上,确定被争议人的注册商标与提出争议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属于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于构成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被争议的注册商标,移交商标局办理撤销手续及公告。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与注册在先的商标并不相同或近似,则裁定维持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对于裁定撤销被争议商标的,被争议商标注册人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天内,将原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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