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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的争议概述
    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就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的争执。换而言之,就是指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就他人在后注册的与其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提出的争议。对此,我国《商标法》第41条第3款规定,除注册商标的补正程序所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根据此规定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的规定可知,对注册商标进行争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所谓注册商标所有人,包括根据《商标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商标注册而获准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必须先于被争议人的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商标局对于合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经初步审定,异议期间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在商标注册簿上予以登记,刊登公告并发给商标注册证,这称为核准注册。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核准日必须先于被争议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日,商标评审委员会才予以受理。

    (3)申请争议的时间为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超过此期限提出的争议不予受理。新《商标法》将申请争议的时间由原来的1年改为5年,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商标注册人的正当权益。原《商标法》规定的Ⅱ年时间过短,申请人无法充分地了解到市场反应,据以申请裁定。如果时间过短,信息不及时,不利于保护商标注册人行使权利;如果时间过长,又会使注册商标专用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当利益。因此,作此规定既有利于督促争议裁定申请人及时行使权利,也有利于保证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权相对稳定。

    (4)申请争议的理由是被争议的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核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

    (5)争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前述商标注册不当的补正事由,也不得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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