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的实质是一国主管机关(包括行政、司法或准司法机关)对商标驰名这一客观事实的法律确认。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两种基本模式:一是主动认定(又称事前认定),是指在尚未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二是被动认定(又称事后认定),是指在实际存在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保护进行认定。主动认定的目的在于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认定机构是行政机关;被动认定是以达到跨类保护和撤销抢注为目的,认定机构可以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被动认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有利于解决纠纷,目前为西方国家广为采用,被视为国际惯例。
我国长期以来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采取“主动保护,批量认定”的模式,并在《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这种模式备受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批评。2003;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确立了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新原则,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做法,即只在商标确权或商标侵权纠纷发生后,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并受到损害,可以请求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扩大保护。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只对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以后再次发生纠纷,曾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不能直接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只能作为重新认定的参考。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删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商标权受到以下损害时,可以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
(1)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
(2)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登记或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
(3)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的业务发展造成损害的;
(4)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的权益受到其他的损害而难以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