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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区别和判断侵权与否的一条重要界限。所谓“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的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三维标记、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所谓“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经商标局核准在案的具体商品。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任意改变商标的组成要素,也无权任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否则,商标注册人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样,在上述范围内,其他人如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经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便构成侵权,应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可见,《商标法》把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限制在上述范围内,有利于执法机关正确划分侵权与非侵权的界限,制裁真正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涉及商标权保护范围的使用行为,则不作为侵权行为追究。

    关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方式,我国《商标法》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从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来保护。凡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先申请的或已被核准注册的商标相抵触的,则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凡异议成立、争议成立或注册不当的商标,均不予核准注册或予以撤销注册。这些都体现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二是从制裁违法行为的角度来保护。凡是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均应采取一定措施,对侵害人的行为给予制裁,以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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