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的法定标准,基于使用商标的“善意”
《商标法》第1(b)条允许基于使用商标的“善意”提出商标申请。2多年来,大多数申请人都认为,仅在提出商标申请时会受到伪证罪的处罚,一个“善意的意图”就足够了。
但是,该法还用经常被遗忘的语言指出,这种申请必须“在表现出真诚的情况下”。这项要求的目的是要明确,必须有一些诚实信用的客观证据,而申请人的单打独斗还不足以证明有诚意。因此,仅在申请表上“勾选”框并不能满足该法案的要求,即存在“表明真诚”的“情况”。
该商标局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应用程序本身的意图善意的任何证明。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无需提供任何表明诚信的情况的证据。但是,可能会以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没有必要的善意为由对申请(或什至产生的注册)提出质疑。在此类争端的范围内,证明申请人的意图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