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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的新条款
    如您所知,新通过的《中国商标法》旨在检查和打击在先商标的抢先注册。这项新法律可以在第15条中找到,任何先前的使用者都可以依靠该异议或异议程序。

    根据现行的《商标法》第15条,

    任何代理人或代表未经其授权就以其本人名义担任代理人或代表的人的商标注册,而后者提出异议的,该商标应当被拒绝注册,并禁止其注册。使用。

    根据2014年5月1日生效的第15条《中国商标法》,增加了新条款,以涵盖关于在先使用的注册争议,

    申请人与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建立合同或商业关系等,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知情地将商标注册在相同或者相似的样本中的,商标被异议的,应当拒绝注册。

    根据新的法律,我们的SPTL商标律师建议,可以通过任何合同,发票,订单,海关文件等方式证明这种商业关系,这些合同应附有完整的标明并明确带有特定商标和商品。如果一方是当地公司,则最好在公司的中文文件上盖上公司全名或盖章的商业文件。如果没有中文的实体或相关的特定商标和商品,在任何异议或无效程序中证明现有的商业关系将是沉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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