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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和卡通作品之间是否容易混淆
    在2014年2月20日发布的裁决中,关于“贝里诺·玛丽亚·瓜达卢佩(BerrinoMaríaGuadalupe)及其他人诉沃尔特·迪斯尼公司阿根廷股份公司”,联邦民事和商业事务上诉法院第一庭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裁决。 ′要求对电影“宝藏星球”中未经授权使用卡通人物“ Morph”的行为要求禁令使用商标并收取损害赔偿。

    商标

    原告要求禁止被告Walt Disney Company Argentina SA(迪士尼)在电影“ Treasure Planet”中使用名为“ Morph”的卡通人物,并要求迪士尼的几位被许可人以商业方式使用该人物(广告中,包装,贴纸,玩具,儿童书籍,杂志等)以及赔偿金。

    他们认为电影角色与他们在国际级16、25、28、29、30、38和41类中注册的商标“ MORF”(和设备)相混淆,因此消费者认为商标中包含的the是迪士尼的作品,而不是卡洛斯·贝里诺(Carlos Berrino)和鲁本·兰彭尼(Ruben Lamponi)的作品。他们还解释说,在1992年至1994年之间已经制作了一部短片,其中木偶“摩尔夫”(Morf)将其形状更改为消费品形状,并且未授权迪士尼使用其商标。

    关于电影中“ Morph”的使用,上诉法院得出结论,由于没有使用商标,而且迪士尼没有在商标中注册“ MORF”(和设备),因此迪斯尼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第9类

    关于被许可人的使用,法院裁定在类别16、28和41中所包含的产品和服务中已使用商标“ Morph”的商标(由阿根廷麦克唐纳的被许可人Arcos Dorados SA所使用) –在其“ Happy Meal”包装中;由NestléArgentina SA在谷物包装和贴纸中使用;由Kapeluz Editora SA在杂志和儿童书籍中使用)。

    但是,法官们对这些图像进行了比较,认为它们之间没有令人混淆的相似之处:原告的商标包括带有特殊字体和看起来像张大嘴巴的鬼魂的“ MORF”一词。电影“宝藏星球”中的卡通人物“变形”具有不规则的形状,类似于水母或吹口鱼,这激发了友善和乐观,而且一点也不幻想。

    有鉴于此,即使比较图像时考虑到其原形的“ MORPH”,法院也没有发现设备商标与卡通之间混淆的可能性。因此,一审法院驳回申诉的裁决得到确认。

    当前的案件表明,尽管可能在商标和版权之间造成干扰,但对于侵权行为而言,混淆的可能性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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