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及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所谓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具体的专利工作中,一项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有时不易划分。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具体指以下几种情况: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这是指完成发明创造的行为是在职务范围以内的意思。换句话说,判断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可以参照工作人员的职务内容或者责任范围来考虑。不仅研究、设计人员,而且分管技术研究、开发的企业负责人作出的发明创造,都应认为是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至于负责一般行政事务的工作人员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则不算在内。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根据工作需要或者为了人尽其才,工作人员有时会承担一些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因此而作出的发明创造,与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一样,理所当然应视为职务发明创造。本职工作可以说是根据单位的要求,工作人员所承担的比较长期的职务。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则可以说是根据单位的要求,工作人员所承担的比较短期或者临时的职务。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发明构思活动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特别是较复杂的发明,需要经过长期的准备,包括资料收集、模拟实验、方案改进、性能比较等多个阶段,是一种连续性很强的研究开发工作。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一段延续的时间正是考虑发明创造的这种固有特性,并不是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苛刻要求。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这种发明创造虽然不是根据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而是自动进行的,但是这种发明创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与单位的帮助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没有这种帮助,发明创造就不可能完成。所以我国《专利法》把这种发明创造规定为职务发明创造。
这里所说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至于利用这些物质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才算是对发明创造的完成起了“主要”的作用,则要根据具体情况才能作出恰当的判断。
我国《专利法》根据职务发明创造的特点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工作单位;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这就是说,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不是完成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而是其所属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当然,这一规定也适用私营企业等其他单位。
专利的申请与专利的获得具有一致性,即有申请专利权利的人,就有可能获得专利权。因此,上述享有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国家、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就有可能获得专利权。
《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在第6条增加了第3款,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