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绝对拒绝理由禁止商标使用
拒绝的绝对理由
根据《商标法》,以下标志可能不会被注册,或者(如果已注册)可能会被取消:
不能用图形表示或不能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志(即,不符合《商标法》第二条对“商标”的定义);
没有鲜明特征的标记;
仅由标志组成的标志,其标志着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预期目的,价值,地理来源或生产日期;
仅由已成为通用标志的商标组成;
仅由形状组成的标记:
由货物的性质强加;
为了获得技术成果所必需的;
给商品带来可观的价值;
在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方面误导公众的标记;
带有误导性地理标志的标记;
带有地理标志的标记,用于识别并非源自所指示地点的葡萄酒或烈酒;
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标记;
未经罗马尼亚同意,包括声誉卓著者的肖像或姓氏的标记;
未经许可,包括属于欧盟成员国或受《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管辖的国家的军械轴承,旗帜,州徽,标志,控制和保证的官方图章或徽章的复制品;
未经允许,包括任何欧盟成员加入的受《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管辖的国际政府间组织的标志,标志,徽标,缩写或名称的复制品;
包含高象征价值标志的标志,尤其是宗教标志;
未经许可,包括《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未涵盖的标志,包括徽章,徽章,纹章和纹章设备。
禁止使用
上面列出的拒绝理由以下列方式影响商标的使用。
区别性,描述性和一般性标志
在商标法律规定的第23条,如果一个非必需元素的商标不具有显着特征,并可以创建怀疑的范围商标保护,罗马尼亚专利和商标局(OSIM)会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声明在收到通知的两个月内放弃该元素的专有权。该声明将与注册商标一起发布。除非提交此声明,否则注册申请将被拒绝。
因此,任何利害关系方都可以使用因缺乏鲜明特征或者仅仅是描述性或通用性而无法注册的商标,任何一方都不得禁止此类商标的使用。
失去特色
最初具有独特性的注册标志可能随后会失去其独特性,从而导致所有者权利被撤销。
根据《商标法》第46条,如果由于权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商标已成为商品或商品交易的通用名称,则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向布加勒斯特法庭申请撤销商标权。它代表的服务。
可用形状
任何相关方也可以使用以下标志,并且任何人都不能禁止这种标志:
产品性质所强加的形状;
获得技术成果所需的产品形状-但是,如果该形状已获得有效专利的保护,则只能由所有者使用或征得所有者的同意;
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但是,如果该形状经过有效的注册设计,则只能由所有者使用或征得所有者的同意。
欺骗性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46条,如果由于权利持有人的使用或在权利持有人的同意下,商标有可能误导公众,则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以向布加勒斯特法庭申请撤销商标权–特别是关于所注册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
《消费法》(296/2004)为使用欺骗性标志的立法提供了依据。守则第5条将其目标定义如下:
保护消费者免受购买可能危害其生命,健康或安全或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的风险;
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市场上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特征的完整,正确和准确的信息,从而使他们能够做出尽可能符合其需求的决策。
为此,《消费者保护法》(21/92)第4条第1款禁止在正常条件下使用时可能威胁消费者生命,健康或安全的商品或服务贸易。此外,第2.9(c)条将“安全产品”定义为在正常条件下使用时无风险或风险最小的产品。考虑到产品的外观,标签,使用说明以及制造商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必须为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提供高水平的保护。
因此,可能会禁止使用欺骗性商标。
地理标志
关于地理标志,必须考虑以下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73(1)条,在特定地理区域内从事活动的生产者协会可以向OSIM申请注册某些产品的地理标志。根据第77条第(1)款,如果申请符合法律要求,OSIM将在地理标志注册簿中注册地理标志,并向申请人授予使用权。根据第77条第2款,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将属于注册该地理标志的协会的成员。
根据第79条,以生产者协会的名义进行地理标志的注册不得妨碍其他符合相同的第73条规定的协会对同一地理标志的注册。
根据第85条,在地理标志的保护期限内的任何时候,只要有关方违反第75条和第76条进行了注册,任何利害关系方都可以向布加勒斯特法庭申请取消注册。此外,如果产品销售未能为了符合地理标志所指地区的质量标准和产品的特定特征,中央专门公共机构(或任何其他有关方)可以向布加勒斯特法庭申请撤销地理标志。
根据第82条,即使显示了产品的真实来源或添加了诸如“种类”,“类型”或“模仿”之类的字眼,未经授权的方也不得使用地理标志或其模仿。此外,授权使用葡萄酒或烈性酒地理标志的当事方可以禁止第三方将其用于并非源自该地理标志所建议的区域的葡萄酒或烈酒,即使明确提及了产品的真实来源或以翻译形式使用地理标志,或随附诸如“种类”或“类型”之类的术语。
根据第八十三条,中央专门公共机构可以依职权或应任何利害关系方的要求,审查以注册地理标志销售的产品。
侵权和欺骗的处罚
未经授权而进行以下行为即构成犯罪,可处以三至36个月的监禁或50,000里拉至150,000里拉的罚款:
商标侵权;
下一个销售商品的商标是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已注册为相同或类似货物,造成损害注册商标的拥有人;要么
以地理标志销售的商品说明或暗示有关产品源自其真实产地以外的地理区域,目的是误导公众。
因此,商标法通过使用未能说明商品真实产地的地理标志来惩罚消费者的欺骗行为。
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标志
第107/2006号法律禁止具有法西斯主义,种族主义或仇外心理的组织和标志,并夸奖被认定犯有危害和平与人类罪的人。
法律第2(a)条将“法西斯主义,种族主义或仇外组织”定义为由三个或更多人临时或永久地组成的任何团体,以促进:
法西斯主义,种族主义或仇外思想;
出于种族,种族或宗教动机的仇恨和暴力;
某些种族的优越性和其他种族的卑劣;
反犹太主义;
煽动仇外心理;
使用暴力改变宪法秩序或民主体制;
极端民族主义。
此定义包括具有或没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政党和运动,协会,基金会和商业实体。
第2(b)条将“法西斯,种族主义或仇外心理符号”定义为旗帜,标志,徽章,制服,口号,手势或任何其他促进上述思想,概念和学说的符号。
有名望的人的姓名或肖像
根据《宪法》,任何人都有权享有自己的形象。在行使这项权利时,一个人可以禁止或阻止任何形式的身体或声音的复制,或使用这种复制。
此外,《民法典》(经修订)第998条规定,责任方有责任补救损害他人的任何行为。
受《巴黎公约》保护的官方标志
《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禁止未经许可使用欧盟成员的军械轴承,旗帜和其他国家标志-包括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和印章-以及任何纹章标志的仿制。
其他官方标志
《国家纹章和封条法》(102/1992)定义了罗马尼亚的国家纹章和封条。第三章第10条规定,公共当局可以设计自己的军械标志和印章。县,市,市和公社的防弹轴承必须由政府批准,并向国家纹章学和家谱委员会申请。
如果商标中包含一个标志,该标志指定了该商品不起源的地区,那么使用该商标可能会导致消费者蒙受欺骗。在这种情况下,除了管理商标使用的机构外,任何消费者都可以根据《商标法》第5条(f)款提出禁止使用商标的申请。
但是,如果商品来自商标指定的地方,则不会欺骗消费者。此外,根据《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第8款,被授权使用其本国国徽,标志和印章的公民可以使用它们,即使它们与另一个国家的国徽,标志和印章相似。
非法穿着装饰品,制服或国家机构的明显标志的,可处以一到三个月的监禁或罚款。
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第2款,只有在意图将用于标识和保证的商标用于相同或相似商品的情况下,才可使用官方标志和印章。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消费者都可以根据《消费法》(296/2004)第5(c)条要求禁止使用该标志。
高象征价值的迹象
可以依据第107/2006号法律的第1条和第2条来获得禁止使用宗教符号的最终决定。
结论
总之,商标法惩罚了对注册商标的非法使用(即侵权),使用商标的行为,这些商标会对权利持有人造成损害,并通过使用误导性的地理标志来欺骗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