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对商标侵权行为给予惩罚性赔偿
事实背景 被告位于新德里,被发现通过销售带有“ RED SOLES”商标的假鞋侵犯了原告的商标。“红色鞋底”是原告产品的鲜明特征,已被包括印度在内的全球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商标局认可。 鉴于侵权行为,本诉讼中的原告人请求永久禁止令,限制被告使用原告人的注册商标。原告声称,被告使用原告的商标歪曲了原告货物的质量。他们进一步声称,被告人利用了原告商标的声誉/商誉,从而冒充了假名。此外,除了永久性的禁令外,原告还为明显和故意侵犯原告商标的行为而要求惩罚性赔偿。 经过适当的传票送达和被告人缺席之后,法院开始单方面决定此事。 决断 法院在裁定此案时遵循了先前就商标侵权做出的判决。在Kaviraj Pandit Durga Dutt Sharma诉Navarattana制药实验室一案中,[2]裁定在侵权案件中,如果被告的商标在视觉或听觉上与原告的商标相似,则无需进一步的证明。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为他们能够证明被告侵犯其商标。因此,该诉讼针对被告作出了裁决,原告的上述祈祷都被法院允许。 但是,法院认为判给原告的损害赔偿本质上不是补偿性的,而是惩罚性的。法院基于德里高等法院2014年对Hindustan Unilever Limited诉Reckitt Benckiser[3]案的判决采取了这一观点。在这种情况下,裁定: “……法院还必须考虑到被告的恶意行为给予惩罚性赔偿,这显然与原告通过诉讼中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的实际损害赔偿额不成比例。” 原告为了支持惩罚性损害赔偿而引述的另一起案件是赛马国际公司和安诉R.钱德拉?莫汉&奥尔斯案。在这种情况下,裁定: “选择不参加法院诉讼程序而未参加的一方必须因此遭受原告陈述和阐明的损害赔偿的后果。涉及更大的公共目的,是要阻止这些当事方沉迷于这种欺骗行为,因此,即使同样具有惩罚性成分,也必须予以承认。RC Chopra,J.非常简洁地在Time Incorporated的案件(同上)中指出,惩罚性赔偿建立在矫正正义的哲学基础上。” 根据上述案件,法院在本案中裁定,由于被告已决定退出法庭诉讼程序,因此不能让他们享受逃税的好处。因此,法院通过了一项卢比法令。20 Lacs赞成原告。从提起诉讼之日起至变卖之日,被告还应就原告判给的损害赔偿每年支付10%的利息。 结论 有趣的是,在Christian Louboutin诉Abu Baker[5]一案中,德里高等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裁定,不能根据《商标保护法》第2(m)和2(zb)条将单色授予商标地位。 《 1999年商标法》。该判决与当前判决相矛盾,并造成法律上的不确定性。据Christian Louboutin的诉法院。阿布贝克尔,第2节1999年商标法(M),“禁止单一颜色报错的状态商标,由此,禁止这种独家拥有商标[由制造商或卖方]。 但是,在Christian Christian Louboutin SAS诉Ashish Bansal&Anr。案的本案中,法院接受了一个事实,即原告获得了鞋中“ RED SOLES”的独特性,因此授予他们永久侵权的禁令。因此,仍然不确定甚至是单一颜色是否可以被授予商标地位,还是决定以唯一或独特方式分配某种颜色的决定因素?在任何情况下,颜色都是非常规商标,此外,获得商标保护的单一颜色甚至更加非常规。关于Louboutin在印度的“ RED SOLE”商标注册有效性的法律不确定性必须由法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