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商标注册行政诉讼判决基准的变更
根据过去的实践,在有关商标注册申请的行政诉讼中裁定该问题的时间是“在一审中结束口头辩论”。这意味着在初审口头辩论结束之日之前发生的任何事实或事件都可以纳入判决。这是因为法院通常认为,在商标注册之前发生的任何事情都是完成申请程序之前的准备过程的一部分。因此,如果在做出决定之前法律或事实情况发生了变化,则要求当局根据当时修改后的法律或事实做出决定,并且该判决将始终适用新法律。
但是,最高行政法院最近的判决(102年Penze 526)改变了这种做法。判决认为,判决时适用法律的选择取决于修改后的法律对申请人是有利还是不利–法院不应总是默认采用修改后的法律。
判决背后的理由是,由于申请人在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法院应有权检查商标是否申请应被批准或拒绝。如果可以通过适用经修订的法律来满足申请人的要求,则法院应适用该法律;但是,如果修改后的法律对申请人不利,则法院应采用台湾知识产权局(TIPO)审查该申请时生效的法律。
关于在判决时对事实的审查,由于法院有权审查是否应当批准或拒绝商标申请,并且在对事实进行调查时,法院不应简单地检查TIPO的决定是否违法。因此,法院应根据特定问题的性质,决定是否应“司法审查”特定问题。新意见强调商标诉讼案件,问题的调查时间范围以及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不能由单一标准决定,而应根据每个商标事项的性质逐案确定。
该意见似乎与过去的惯例规则不同,后者决定了商标注册行政诉讼中判断基准的时间。最高行政法院的意见也可能影响下级法院的意见。最近,在2013年高等行政法院研讨会上,知识产权法院问道,在决定商标是否具有次要含义时,是否应接受TIPO驳回决定后使用商标的证据。
如上所述,根据过去的实践,判断基准的时间是在一开始就关闭口头辩论。但是,对于是否已获得次要含义有一个例外,这必须在TIPO的最终审查时确定。根据过去的惯例,如果申请人在TIPO拒绝决定后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则可能会鼓励申请人提起诉讼并利用诉讼待决的时间来更改事实,并通过使用商标创造次要含义。 。
因此,在过去的实践中,确定是否已经获得次要含义的时间是在TIPO审查申请之前和期间。但是,在2013年高等行政法院研讨会上,大多数与会者同意,在确定商标是否具有次要含义时,知识产权法院应审查TIPO决定后商标的使用证据。尽管此结论不是先例判断,但很明显,有关这方面的观点正在逐渐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