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2019年6月17日后起诉商标申请:一件与众不同的事情
6月17日生效的加拿大商标法律和惯例变更将对加拿大商标申请的起诉产生重大影响。
仍然会根据实质性,相对性和技术性的理由对申请进行审查,但是还会有许多其他考虑因素,根据6月17日后的《商标法》,其独特性会在审查中更加突出。
内在的独特性
将检查所有申请的固有独特性,包括截至6月17日尚未公布的任何申请。
如果“注册服务商的初步观点是商标并非天生具有独特性”,则将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因为它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
如果申请人无法通过辩论克服异议,则他们必须提交誓章证据,以表明该商标自申请之日起具有独特性。
尚不清楚需要什么证据来证明一个商标具有独特性,但可能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即商标:
具有内在的独特性(该行业不常见,仅指一种来源,并会被视为商标);
通过在加拿大的溢出广告在其他地方使用而在加拿大享有声誉;
已在加拿大使用并做广告。
由此产生的注册将在地域上限于加拿大商标被证明具有独特性的区域。此理由似乎将固有的独特性和获得的独特性混为一谈,并且将使注册传统上可注册且未经演示的商标更加困难。获得的独特性。
非传统商标
除声音,全息图,商品的三维形状和包装方式外,许多新的非传统商标也可以注册,例如气味,口味和质地,包括已经注册的商标。根据现行法案被称为区别对待的行为)。
同样,为了获得这些非传统商标之一的注册,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起提供独特性的证据。区分外观一直都是这种情况,但是对于其他类型的非传统商标(例如声音),传统上就不需要区分性的证据。
关于如何在应用程序中表示和/或描述非传统标记有严格的指导原则。随着申请人,代理人和审查员习惯这些特定的技术要求,技术异议必然会激增。
第12(3)条
自6月17日起,以商标主要仅是名称或姓氏或具有明显描述性为由而提出异议,而申请人无法通过论证克服异议,则商标仍可注册。它在提交日是独特的…………考虑到案件的所有情况,包括使用它的时间长短”(该法第12条第3款)。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商标在申请日之前具有独特性。
第12(3)条取代了电流s。12(2),有一个重要区别。当前部分要求提供“在加拿大使用”的证据,以使商标在申请日具有“独特性”,而新商标则具有“特殊性”。第12(3)条未提及“在加拿大使用”。这表明在加拿大境外使用也可能具有说服力。
注册服务商仍然可以将注册限制在“加拿大定义的地区”,在该地区,商标被证明具有独特性,因此可以肯定是传统商标。12(2)的证据表明,按省份细分的大量销售和广告仍然是理想的。
外国申请人将不再能够依靠其原籍国注册来克服可注册性异议,并在国外使用和证明该商标在加拿大被删除后“并非没有鲜明的特征”。该法令第14条。每个面对名称/姓氏或描述性异议的人都必须通过论证无法克服,以表明其商标在申请日之前是独特的。
但是,因为s。12(3)并未专门提及“在加拿大使用”,它可能允许传统上与s相关的证据类型。14,即在另一个国家使用带有溢出广告的加拿大。
功利功能
如果商标的功能主要由功利功能决定,则该商标不可注册。
目前,该法有关“区别对待”的规定涵盖了功利性职能,但这些规定将于6月17日起废除,这一“新”审查标准将适用于所有商标。
分类
6月17日之后,分类将是强制性的,所有尚未公布的申请都必须进行修改以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分类。
仍然必须以“普通商业术语”并以识别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方式描述商品和服务,但是还必须根据尼斯分类将其分组,并在其前面加上分类号并以数字表示按班级排序。
避免分类异议的最佳方法是从CIPO的《商品和服务手册》中的可接受条款列表中进行选择,该手册还列出了适用的类别。
如果对分类存在争议,则以注册服务商的决定为准,且不得上诉。
第三方权利的通知
最后,不仅是考官在考试期间将采用新的依据和标准。6月17日之后,商标局将基于三个指定的理由接受与待决申请有关的第三方信函:
与注册商标混淆;
权利(与共同待决的申请混淆);
商品/服务说明中使用的注册商标。
当前,第三方必须等到该广告被刊登广告以提出异议后再提出他们的担忧。商标局不会考虑事先使用容易引起混淆的相似商标,只会考虑与列举的理由有关的信息以及相关注册或未决申请的清单。
将不会通知发送者是否由于通知而采取了任何措施。如果最终公布商标,则发件人应继续监视应用程序,以便他们可以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