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商标和产品的实质价值
在2013年6月10日提交的裁决中,威尼斯法院驳回了一项临时禁制令申诉,该指控基于涉嫌侵犯3D共同体商标的情况,该商标以一个用于宠物卫生袋的骨头形盒子为代表,并带有一个用于抽出相同的袋子。
该决定遵循了既定的欧盟判例法,根据该判例法,“可以对具有一定美学价值的形状授予商标保护,只要该价值不构成被认为是装饰模型学科的特殊装饰” 。
法院认为,“特殊装饰物”的特征阻止了商标的形状保护,“当合理地预期消费者的需求是针对某些产品而不是针对同类产品时,就会出现”前者带有这种装饰,以及形状能够使产品胜过竞争对手时,与产品的其他特征(例如质量,性能,价格等)相同。”
在正在审查的案件中,法院裁定,这种骨头形的3D商标没有任何明显的功能,因此无法指出产品的来源。这还考虑到:i)在所讨论的形状上复制了申请人的名称和象征性商标,并且ii)骨头的形状自然让人联想到狗和相关配件。
相反,法院认为,所讨论的形状仅由于其“原始和不寻常”的形状而可能诱使消费者选择该产品。
最后,法院排除了要求保护的形状可能由于其广告或使用而获得的独特性,因为EC法规第7条第3款规定了正规化。关于共同体商标的第207/2009号(所谓的“次要含义原则”)不适用于因欧盟法规第1号规定的实质性价值而被排除在注册之外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