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商标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早在中世纪,在欧亚非航海业发达的沿海商业中心,已出现厂商标-但是,由于商品经济尚未充分发展,商标的功能尚未完善,当时商标只有两种类型:——是贴在商品上,用以证明原产地和来源的标记;二是贴在商品上,用来证明商品所有者的标记、由于当时的商品主要靠手工生产,手工业者一般要参加同业行会,这种生产标记也是由同业行会米制定和使用的,目的在于保证统一的质量标准。如果生产的商品有缺陷,购买者可凭着生产标记,追究生产者的责任: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从中世纪典型的行会规章式的生产标记,逐步演变到今天多功能的商标,整整经历了好几个世纪。
法国于1803年制定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是商标保护的早期法律-该法第16条将假冒商标行为认定为私自伪造文件罪:但是,这个法律文件并不是关于商标的专门法律,也未在法国全境施行i一般认为,法国于1857年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英国对于商标的保护,最初采用判例法形式,从19世纪开始,英国即制定了一些成文法,其中包括1862年的《商品标汜法》、1885年的《商标注册法》。1905年英国又通过新的商标法:英国的商标立法比法国晚,但其内容较之当时的法国商标法先进,因而英国商标法对美国、日本以及英国原来的殖民地和附属国有很大影响。美国于1870年制定了《联邦商标条例》,同年8月又补充了对侵犯商标权行为适用刑事制裁的规定。该法被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为违反宪法而予以废除,代替它的是1881年的新商标法。德国于1874年公布了《商标保护法》,采用的是“不审查原则”,后又于1894年颁布了以“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商标法》.日本受德国和英国商标法影响,于1884年制定了以“注册原则”为基本方针的《商标条例》+进入20世纪以来,前苏联、东欧各国和亚非拉国家也先后制定和完善了自己的商标法律制度;到目前为止,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商标法。可以说,商标制度已成为各国通行的工业产权制度之一。
自19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标法律保护开始向国际化发展j《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了各缔约方关于商标保护所共同遵循的原则。此外,国际上还先后缔结丁《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分、《商标注册条约》、《国际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建立商标图形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等,就商标法律事务建立了一系列的规则和办法+在上述公约的基础上,国家间、地区间还建立了相应的组织,以处理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