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代理机构的进一步标准化
权利拥有者需要更紧密地控制和理解向CTMO和TRAB提交的证据以及证据的方式,以便充分权衡证据并使其在他们的案件中最有效。没有解释,翻译或提出适当论据的案件继续困扰着中国商标审查员的工作量。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的商标惯例并提高商标代理工作的质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可提交文件和证据的方式和方式的试验规则:“关于将提交给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申请材料进行标准化的规则,商标代理机构”(试用规则)。这些试用规则自2013年3月1日起生效。
该规则中的许多要求在商标实践中均已确立,但是现在已将这些规则汇总到了一个明确的试用规则列表中,希望代理机构采用该规则,否则将面临被拒绝的TRAB申请。试用规则包括:
清楚说明案件的法律和事实原因(尽管如果审查截止日期还没有结束,则可以在第一步中简化这些原因,但不能排除这些原因);
POA应为国内公司或个人的原件,但对于外国公司或个人可以提供副本,但必须在相关机构的印章上盖章。但是,根据审查员的要求,应提供原始的POA以及必要的经过公证/合法化的文件;
澄清用于证据的格式,包括文件证据和产品证据-关键证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报纸和杂志还应明确标明相关名称和出版日期。
关于如何处理机密信息的确认书不会传递给另一方-但是,如果没有另一方进行检查的机会,此类证据的说服力可能会降低。
要求清楚说明相关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目标(应特别注意与证据有关的时间和地理问题)。
要求将外国书面文件翻译成中文或遭到拒绝-如果未经翻译即接受了外国书面文件,则将根据TRAB规则第44条处理。
近年来,某些商标代理机构的不专业和不规范的做法一直是国家工商总局关注的主要问题。应该为这一进一步澄清商标惯例的举动表示赞赏,并已在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草案中进一步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