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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审查中拒绝的所有描述标准的“合理方式”以及异议
    在审查了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Board)拒绝将XCEED商标注册为农业种子的决定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驳回决定,认为申请人的XCEED商标很可能与先前的商标混淆-同一商品的注册商标和设计标记X种子。在Re Viterra,Inc.,案号11-1354(联邦法院,2012年3月6日)(O'Malley,J.)。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用于农业种子的标准字符“ XCEED”。审查员拒绝注册,发现申请人的商标可能与注册的商标和设计商标“ X-Seed”混淆,该商标由红色的大号程式化字母X组成,字母X-Seed较小。字母以灰色勾勒出黑色。审查员得出结论,当事双方的商品是相同的,并且当事双方的商标是语音上的等同物并且在视觉上相似,因此拒绝注册。上诉后,委员会确认了拒绝,对当事双方的商品的相同性质给予了“重任”。关于商标的外观,委员会采用了“合理方式”标准,并解释说:“当申请人寻求以标准字符注册其文字商标时,那么董事会必须考虑所有合理的方式来描述这些词语。”根据该标准,委员会发现,申请人XCEED商标的一种合理变体可以包括一个大写大写字母“ X”,然后以较小的字母写上“ ceed”一词,类似于注册人的现有商标。

    在向联邦巡回上诉后,申请人辩称,先前存在的X种子商标的独特设计和色彩元素使其在视觉上与申请人的XCEED商标不同。董事会拒绝了“合理方式”标准下的论点。实际上,由于申请人已申请以标准字符形式注册其商标,因此它不仅限于该商标的任何特定描述,而且如果被允许注册,则可以想象,申请人可以使用与现有注册商标相似的格式。这会引起混乱。

    在理事会就此案做出决定后,联邦巡回法院在反对派中对理事会的决定提出上诉,反对“不合理的举止”的范围过于狭窄,并且不受法规,法规或判例法的要求。花旗集团诉首都银行集团一案中的联邦巡回法院(IP Update,第14卷,第4期)认为,当使用标准字符进行混淆分析时,应使用允许考虑更广泛标记的标准商标存在争议。

    申请人试图区分花旗集团,称其不应用于单方面商标审查,而应仅限于异议之类的跨部门诉讼。联邦巡回法院否决了“合理方式”测试应适用于商标审查而不是商标异议的主张,并解释说,两种情况下的分析(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是相同的。因此,法院认为,花旗集团在商标方面同样适用考试。最终,法院维持了委员会对申请的驳回,并在很大程度上基于当事方的相同商品和相似商标发现混淆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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