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中不可弥补的损害
由于商标侵权对声誉造成的损害,法院历来认为侵权导致不可弥补的损害。这种推定为商标所有人提供了一个优势,即不必提供证据证明商誉损失是无法挽回的,以获取禁制令。随着最高法院和巡回法院最近的判决,这种推定已经消失了,商标所有者在避免侵权方面面临更加艰巨的斗争。
2006年,最高法院在eBay Inc.诉MercExchange,LLC,547 US 388(2006)中的判决中改变了禁令的格局。eBay拒绝自动推定专利侵权案件中不可弥补的损害,认为法院仍然必须遵循传统的四要素禁令救济标准(这些因素是不可弥补的损害,其他补救措施不足,当事方与公众之间的艰难平衡)利益)。2008年,最高法院确认了禁制令救济的特殊性质,认为原告不仅必须证明存在无法弥补的损害的“可能性”,而且还必须证明存在无法弥补的损害的“实质性”可能性,Winter v。Natural Res。在eBay和Winter之后,法院开始在商标范围内解决该问题。2012年,第五巡回法院在对四项因素进行测试并援引eBay的意见时,裁定,一旦侵权案件中显示出可能混淆的可能性,则仍然可以推定不可弥补的伤害。
2013年,第九巡回法院在巡回法院之间进行了分割,即Herb Reed Enterprises,LLC诉Florida Entertainment Management,Inc.,案卷736 F.3d 1239(2013年第9巡回法院)。在赫伯里德(Herb Reed)中,法院依据eBay和《兰纳姆法》(Lanham Act),该法要求根据“公平原则”授予禁令,以裁定商标案件中不再存在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推定。第三巡回法院还坚定地宣布,eBay的理由要求不再适用Lanham Act案中不可弥补的损害的传统推定,Ferring Pharm。,Inc.诉Watson Pharm。,Inc。,765 F.3d 205(3rd Cir.2014)。第十一巡回法院和第二巡回法院都暗示,它们也将不再承认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推定。
禁令救济通常是商标原告的主要关注点。这一事实以及对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推定已经导致了一些奇怪的结果。在一个案例中,陪审团裁定侵权,但未判商标所有人任何损害赔偿。随后,法院在赫伯·里德(Herb Reed)之后,驳回了永久禁令,从而使陪审团认定侵权活动得以继续进行。
鉴于当前的趋势,寻求禁令救济的商标所有者应牢记两个重要因素:
是否需要不可挽回的伤害的证据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听证诉讼的法院。
不管法院如何,根据最近的判决,提供不可弥补的损害证据可能是明智的选择。
当您的商标在侵权者手中时,假定的无法挽回的伤害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现在,任何寻求禁制令的原告都必须加倍努力,以证明他们面临无法量化的不可弥补的损害,否则冒着法院判定其对侵权有利的风险,但拒绝停止侵权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