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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未能证明恶意注册与商标相同的域名
    在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出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的最新决定中,由三人组成的小组否认了三字母域名的转让,即使该域名同样复制了投诉人的商标,因为该域名是在申诉人获得商标权之前数年进行注册的,并且申诉人未能证明被申请人知道这些权利。

    事实

    投诉人是加利福尼亚州的Color Image Apparel,Inc公司,专门从事瑜伽服装和配饰。投诉人是具有象征性的商标ALO的商标3,310,551的所有者,该商标于2007年10月16日注册,并于2006年5月23日首次在美国专利商标局使用,涉及第25类商品(衣服)。投诉人的网站可以访问www.aloyoga.com(域名“ aloyoga.com”已于2008年9月29日注册),该网站以ALO商标分发了其服装。

    受访者是DOMAINCA的Whois隐私服务(一家位于韩国的隐私服务)和基础注册人United Europe Consulting(一家也在韩国的公司)。

    有争议的域名是“ alo.com”。它最初于1995年进行注册,并于2003年12月17日被受访者收购。它指向的网站显示了与多种商品和服务有关的按点击付费链接,其中包括网络安全,网络托管和设计,软件,家用电子产品。 ,电视和多媒体。

    决断

    为了根据UDRP取得成功,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每个累积要求:

    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容易混淆的域名;

    被申请人对域名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该域名已被恶意注册并正在使用。

    关于UDRP的第一个要求,申诉人提供了具有象征意义的商标的证据,并且小组认为,文字元素“ alo”在商标中是可识别的并且很显眼。因此,它认为申诉人已根据UDRP第4(a)(i)段确立了相关权利。专家组还注意到,该域名与投诉人的ALO商标相同,并附加了通用顶级后缀“ .com”,在评估身份或混淆相似性时通常不予考虑。

    因此,根据UDRP第4(a)(i)款,专家组认为该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容易混淆。

    关于UDRP中的第二个要求-被投诉人是否拥有域名的权利或合法权益-专家组审查了许多因素。首先,它指出,域名已经在投诉人提交商标之前几年进行了注册。此外,专家组审查了域名本身的性质以及网站的性质,该域名由三个字母组成(因此可能具有多种含义,代表首字母缩写词或通用术语)解决了这个问题–即一个包含赞助商链接的停车页面,其中没有提及投诉人或其产品。专家组还指出,受访者对域名的使用与其业务模式一致。

    WIPO总览3.0第2.10.2段指出:

    “为使答辩人对包含首字母缩略词的域名具有权利或合法权益,答辩人的证据支持其对域名的注册(和任何使用)的解释,应表明可信且合法的意图,而不得利用声誉和投诉人商标固有的善意。”

    考虑到上述情况,小组认为申诉人未能表明被诉人是针对申诉人的。专家组还发现,答辩人对其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解释足以使该域名具有合法权益,而没有利用申诉人的声誉和商誉。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未能证明被投诉人没有根据UDRP第4(a)(ii)段获得域名的权利或合法权益。

    关于UDRP的第三个要求-被投诉人是否恶意注册和使用了域名-专家组指出,被投诉人于2003年获得了域名,而后投诉人才开始在美国使用其商标。 2006年。申诉人承认其商标是在域名注册之后注册的,但是它依靠所谓的“ Octogen案”来主张被申请人的恶意(基于可以在域名已经存在的情况下满足恶意)善意注册,但随后被恶意使用,或“追溯性恶意注册”原则。申诉人还辩称,被诉人不能忽视其商标鉴于其众所周知的特征,并且被投诉人使用域名解析为停车页面是出于恶意。

    小组拒绝了申诉人的要求。它指出,申诉人未能提交证明被诉人可能已经知道申诉人商标的证据,并且没有考虑到注册域名的证据。专家小组还发现,没有证据表明有任何恶意使用域名的迹象,因为该域名解析为一个包含不针对投诉人或其商标的链接的停车页面。因此,小组得出结论认为,被告人已经将该域名注册并使用为其“作为三个字母的域名的内在价值”,而不是试图利用申诉人的权利。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也未能证明被投诉人根据UDRP第4(a)(iii)段恶意注册和使用了域名。

    因此,申诉被拒绝。专家组还发现了反向域名劫持的情况,因为它发现投诉人本应根据案件的事实知道它不能成功,特别是因为该域名是在投诉人存在前几年注册的,并且存在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了解投诉人的权利或恶意使用域名。专家小组还考虑到申诉人的申诉是基于毫无根据的断言,而没有提供支持证据。申诉人的原始陈述也存在缺陷,未能解决恶意注册和使用的事实,这似乎在小组的裁决中也发挥了作用。

    评论

    该决定突出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在投诉人获得商标权之前已经注册了域名的情况下,投诉人可能很难证明恶意注册。投诉人不仅必须证明答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而且还必须证明要利用这些权利。在诸如此类的涉及三个字母的域名的情况下,这可能特别困难,因为三个字母的域名通常具有无限的含义和较低的独特性。因此,在决定根据UDRP提出投诉之前,投诉人应仔细考虑其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减少拒绝的风险和发现反向域名劫持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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