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商标管理机关是一个国家中主管商标工作的政府职能部/刁,它代表国家管理全国的商标工作。世界各国由于国情不同,各国的商标管理机关也不尽相同÷有些国家的商标管理职能由专门的机构来承担,而大部分国家则从商标与专利同属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将商标管理机构和专利管理机构实行合并,由一个专门的机构来主管。比如,法国和巴西均由工业产权局来负责商标的管理工作。
我国对商标的管理实行集中注册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现已建立了中央国家商标管理机关与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两级商标管理机关的层级体制。
(一)中央国家商标主管机关
1.国家商标局
依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国家商标局(以下简称为商标局),是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主管机关,它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主要职责包括:
(1)审查国内外商标注册的申请,集中统一办理注册;
(2)统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续展,变更、注销和补证工作;
(3)办理我国企业商标申请国际注册工作;
(4)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存查工作;
(5)撤销违法使用的商标;
(6)办理有关商标证明文件;
(7)指导、监督全国的商标管理工作;
(8)指导全国商标代理工作;
(9)指导企业运用商标战略、策略工作;
(10)认定驰名商标并给予法律保护。
2.商标评审委员会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标局平等的独立机构,它由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任命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其中委员为15—17人, 负责办理商标确权方面的事务。该机构作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商标局和相关人员必须执行,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其主要职责包括:
(1)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进行复审;
(2)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进行复审;
(3)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进行复审
(4)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进行复审;
(5)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不服的进行复审:
(6)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作出裁定;
(7)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作出裁定;(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确权的评审事宜。
(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①对辖区内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管理,处理违反商标管理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②维护商标专用权,制止、制裁商标侵权行为;③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对粗制滥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行政处罚;④对商标印制进行管理;⑤宣传商标法律、法规,指导商标使用人正确使用商标;⑥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