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债务人许可人拒绝了许可,但商标被许可人仍保留使用债务人商标的权利
关于商标被许可人在债务人许可人拒绝其破产案件中的许可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许可的问题,现在已得到解答。在2019年5月20日,星期一,最高法院在Mission Product Holdings,Inc.诉Tempnology,LLC案中下达了8-1意见,在该案中,法院裁定债务人根据《破产法》第365条的规定拒绝执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商标许可的效力与破产以外的违反合同的效力相同。因此,债务人许可人的拒绝不能起到撤销被许可人的商标许可的作用。
下面的破产法院认为,债务人的拒绝终止了被许可人的权利;破产上诉小组推翻,裁定拒绝构成侵权,但不构成权利的终止;第一巡回法院再次推翻,恢复了破产法院的裁决。最高法院推翻了第一巡回法院的判决,并在Sunbeam Prods。,Inc.诉Chi案中解决了第一巡回法院与第七巡回法院的判决之间的分歧。上午。Mfg。,LLC,686 F.3d 372(7th Cir。2012),最高法院明确确认。
鉴于债务人-许可人拒绝许可仅构成对许可的违反,法院解释说,在这种情况下,被许可人可以继续执行许可授权的任何事情。类似于复制机的个人财产租赁,法院解释说,非债务人交易对手在遭到拒绝时可以选择如何应对违约行为:它可以继续合同或放弃合同,同时要求赔偿任何损失。选择。但是,在破产保护中,损害赔偿诉讼构成了一项前期索赔,该索赔可能仅会收到1美分的收益。
法院承认,其裁决可能会阻碍商标许可人的某些重组以及其他重组,但《破产法》第365(g)条中的直接声明即拒绝构成违约,迫使法院做出了裁决。法院拒绝采纳债务人的论点,即法院应对《破产法》第365条的某些特定小节作出否定的推论,该条明确表明即使拒绝,某些当事方仍可以继续行使某些合同权利(包括与之相关的第365(n)条)某些知识产权,不包括商标)。法院解释说,这些分部是由国会颁布的,目的是加强或澄清合同权利在被拒绝后仍能幸存的一般规则,不应在其中读到任何负面推论。
法院还裁定此案不具有争议性(与戈尔奇大法官的异议相反),因为米申因因其遵守破产法院的以下裁决而被驳回而无法使用Tempnology商标而提出了合理的金钱损失索赔。法院认为,损害赔偿要求提出现场争议。
该裁定牵涉到许多业务和起草问题,应由咨询顾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