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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厂商名称与厂商名称权
    1.厂商名称是指企业进行经营活动时所使用的名称,是用以辨认和识别企业及其营业的一种标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国际公约对厂商名称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规定。世界各国和地区对厂商名称进行规范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专项立法的形式进行规范,另一种是通过民法、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条款予以规范。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厂商名称权予以了规范。厂商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等四个要素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厂商名称作为企业的营业标识,与作为商品或服务标识的商标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的区别在于:①依附的载体及构成不同。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 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 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②登记注册的依据不同。商标依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注册,而厂商名称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登记。③保护期限不同。商标权有法定的保护期,而厂商名称的使用没有法定期限的限制,它随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终止而终止。④享有专有权的范围不同。注册商标权利人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有权,而厂商名称只在登记主管辖区内享有专有权。厂商名称与商标的联系在于:有些情况下,商标与作为厂商名称构成要素之一的商号相互重合。

    2.厂商名称权,是指企业对自己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厂商名称权一般归入知识产权的范围。厂商名称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某些共同特征,如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权利的地域性等。但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相比较,厂商名称权还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①相对的专有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而厂商名称权仅在其登记注册的范围内具有专有性。②无法定期限的存续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的特征,即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而厂商名称权没有法定保护期限的限制,其存续期限主要取决于企业的存续期限。对于厂商名称权的保护,无论相关国际公约还是各国立法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我国通过《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不同角度对厂商名称权进行了保护。具体来说,我国厂商名称权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厂商名称在法定范围内的专用权效力;②厂商名称经登记注册后的对抗效力;③侵犯厂商名称权的行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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