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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对象
    根据《伯尔尼公约》第2条规定,公约保护的对象是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而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包括书籍、小册子及其他文字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讲课、演讲、布道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以及使用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作品;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实用艺术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示意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演绎作品,包括翻译作品、改编作品、改编乐曲以及对文学或艺术作品作其他改变的作品,这些作品都应得到与原作同等的保护;汇编作品,包括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汇集本,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凡由于对材料的选择和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的,应得到相应的保护,但不得损害汇编的每一作品的版权。对实用艺术作品、工业品平面和立体设计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们白尔尼公约》没有规定。“作品必须以某种物质形式加以固定下来的,,的强制性要求,允许成员国自行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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