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尼公约的发展和完善
1.《伯尔尼公约》的最初文本
1858年,在布鲁塞尔举行了文学与艺术作品作家的代表会议,会上就建立保护著作权进行了讨论,之后又召开了安特卫普会议(1861年和1877年)和巴黎会议(1878年)。在瑞士联邦政府的推动下,从1883年起,此项工作持续在伯尔尼开展,举行了3次外交代表会议后,于1886年9月9日签订了一项由10国签字c的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公约,并于1887年12月5日正式生效。这是们白尔尼公约》的最初文本-
在这个最初的文本中,可以看出《伯尔尼公约》的创建者为了解决面临的主要问题——各国国内立法的差异和冲突——制定了两项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版权独立保护原则。在保护范围上,该文本遵循地域原则和国籍原则。可见,《伯尔尼公约》所确立的保护范围是十分广泛的。
这个最初文本对保护的客体范围和著作权中的一些基本权利作了规定,对于受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和版权中的基本经济权利的规定已经初具规模,整个著作权保护体系的雏形业已呈现。最初文本对这些内容的规定和所确立的保护制度构成了版权国际保护的基本框架。
2.1896年巴黎增订文本
1896年的巴黎会议是第一次修订1886年公约的会议,在这段时间里,又有4个国家加入该公约。凹这次会议对们白尔尼公约》的最初文本作了一些修改和变动,反映出许多代表希望提高著作权保护水平的愿望。
3.1908年柏林修订文本
1908年的柏林会议是《伯尔尼公约》发展的另一个阶段。在这段期间,有4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
这次会议重新审订了前几次会议所制定的基本条款,修改后的公约就是保持至今的形式。此外,公约的名称定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在这个文本中,新的条款包括了以下五个主要问题:
(1)1886年公约规定著作权的保护,取决于是否完成首次出版国家规定的手续和条件。而柏林会议取消了所有的手续,即使首次出版的国家存在这些手续。这就首次确定了版权的自动保护原则。
(2)新文本对保护客体的概念作了更完整的定义,并扩大了保护客体的范围,增加了舞蹈、哑剧、电影作品、建筑作品和摄影作品。
(3)公约承认作者有权在电影中复制和公演其作品。这后来发展为摄制电影的权利。
(4)有关翻译权的条款得到了扩充。柏林会议承认翻译权在整个著作权有效期间的有效性,而不作任何限制。
(5)1908年会议确定的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从作者去世之日算起。但是,该条款不带强制性质,允许各国法律规定不同的著作权保护期,但期限不应超过作品来源国所规定的期限。
柏林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要求公约的各缔约国对于文学艺术作品必须给予保护。
4.1914年伯尔尼附加议定书
这段期间又有两个国家加入公约。1914年附加议定书的目的是对公约所规定的制度作一些限制,制定了一条关于报复措施的特别规定。
5.1928年罗马修订文本
这一时期共有16个国家加入公约。
罗马会议是在20世纪初信息传播工具迅猛发展的时期召开的。这次会议在承认和保护广播作品的著作权、扩大著作权保护范围和承认所谓作者个人权利等方面都有所涉及。
6.1948年布鲁塞尔修订文本
此次会议对《伯尔尼公约》进行了重要的修改。会议的基本目标是尽可能统一公约和各国立法中的规定,并考虑到科学技术发展的新条件。与之前的文本相比较,这次会议作出的改动主要包括:
(1)受保护作品的范围和受保护的程度进一步扩大;
(2)列出了作品保护期限的例外;
(3)明确“出版”的概念;
(4)关于无线电转播权的规定;
(5)关于延续权的规定;
(6)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7.1967年斯德哥尔摩修订文本
斯德哥尔摩会议在《伯尔尼公约》的历次修订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考虑到了版权法应该适应时代的要求,并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要求降低《伯尔尼公约》中著作权保护水平,以便能更自由地得到其所需科学和文化作品的要求,因此签订了关于发展中国家的议定书。除此之外,它还从以下几点对公约进行了重要改动:
(1)使运用公约的准则完善化并确定了“作品来源国”以及“出版”的概念。
(2)承认了复制权。
斯德哥尔摩会议之前,《伯尔尼公约》中没有关于保护作者复制自己作品的权利的总的规定。在斯德哥尔摩文本中,首次明确承认了作者享有复制权。
(3)增加了对电影作品的规定。
《伯尔尼公约》中增加了保护电影作品和与其相同的电视作品的专门条款,这是斯德哥尔摩会议最具意义的成果之一。
(4)关于发展中国家的议定书。
发展中国家经过和发达国家的尖锐谈判,争取到了很多优惠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保护期、翻译权、传播权等方面。
8.1971年巴黎修订文本
1971年的巴黎会议其实是同时修订们白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会议。这次会议主要是根据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修订关于发展中国家议定书部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