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尼公约对著作权的保护
根据《伯尔尼公约》第6条规定,对著作人身权利的保护,不受作者财产权利的影响。在作者的财产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然享有要求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表明身份的权利,并享有反对对自己创作的作品进行任何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有损于其声誉的其他一切损害的权利。公约保护的人身权利是指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对发表权没有规定。根据公约第8条到第14条的规定,公约保护的财产权利有翻译权、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和制片权。财产权的行使形式有自己行使和授权他人行使两种。
伯尔尼公约对著作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限制在财产权方面,人身权是永久性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根据们白尔尼公约》第7条的规定,一般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的50年;对于电影作品,成员国可规定保护期限自作品在作者同意下公映后50年届满;对于不署名作品或署名作品,其保护期为自其合法向公众发表之日起50年,成员国有权以法律形式规定摄影作品及作为艺术品加以保护的实用美术作品的保护期,但这一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时算起25年?公约同时规定成员国有权规定比上述期限更长的保护期。对作者人身权,在其死后至少应保护到财产权期限届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