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
我国古代有四大发明,即造纸术、活字印刷术、指南针和火药。,这四大发明对科学技术的进步产生了重大推动作用,为人类文明作出了杰出贡献。但是,由于我国当时没有专利制度,所以,这四大发明都没有成为专利,被当时人们自由使用。
这样的实例告诉我们,人类的智慧是大自然赋予的,但人们利用其智慧创作的成果并不能由大自然赋予知识产权,而应当由法律规定。
知识产权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其包含以下内容:
(一)没有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任何智慧创作物都是人类的公共产品,人们可以自由利用,创作者无权阻止他人使用。例如:我同古代有四大名著: 《西游记》、 《水浒》、 《i国演义》和《红楼梦》,因为当时没有著作权制度,它们的作者就没有著作权,当时的人们就可以自由翻刻、印制和传播。现在,我国有著作权制度,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因此,根据此四大名著改编拍摄的电视连续剧,就受著作权保护;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二)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的对象,就不能产生相应的权利。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不适用著作权法,所以,它们不能依法产生著作权。又如: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了5种不适用不可专利的对象,那么,它们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护的对象,不能产生相应的知识产权。例如:我同《商标法》没有规定音响商标和气味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更没有规定它们可以申请注册,因此,这样的商标在我国不受保护。但是,有的国家明确规定音响商标和气味商标可以受保护。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在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情况下,一切智慧创作物都不能受法律保护;在有知识产权制度时,并不是一切智慧创作物都能产生相应的权利。具而言之,智慧创作物能否产生相应的知识产权得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