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称商标权胜过商品所有权
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在Pioko International Imports Inc诉BOT International Ltd案(案例CV-09-8403,2009年11月20日)中确认,商标权胜过加拿大商品的所有权。
Cotton Ginny Inc与Pioko International Imports Inc签订了生产某些带有COTTON GINNY标记的商品的协议。Cotton Ginny同意在指定时间段结束时购买所有未售出的商品。如果Cotton Ginny未能履行该协议,Pioko将有权删除所有未售出的商品;或者,如果协议被任何一方终止,Cotton Ginny有权将所有未售出的商品退还给Pioko。在这两种情况下,Cotton Ginny都将免除支付未售商品的义务,Pioko有权出售由于违约或终止而导致的任何未售商品。
棉花金妮根据协议下达了116份采购订单。一些订单已履行但未付款,其余订单未交付。Cotton Ginny随后发出破产通知,并将其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出售给BOT InternationalLtd。
法院面临的问题是Pioko是否可以在加拿大出售未交付的商品而不会侵犯BOT拥有的COTTON GINNY商标。
Pioko辩称:
Cotton Ginny下订单时,会将未交货的货物放入交易过程中。
如Re Steward House Publishing Inc((2003)24 CPR(4th)488)所述,“首次使用”原则应适用。
在Steward中,发行商授予发行商许可证,以进口和分发带有发行人商标的商品。当双方达成的协议破裂时,出版商反对进一步分配商品,声称商标侵权。法院裁定,将货物提供给分销商后,经发行人许可,将其置于交易过程中以进一步出售。
另外,Pioko声称已作为协议的隐含条款有权出售未交付的货物,Pioko称这是“寄售”协议。
法院认为该协议是合同协议,而不是寄售协议。该协议的寄售部分是为了解决Cotton Ginny的付款规定,并且没有建议Pioko有权将产品交付给Cotton Ginny,而有权将其出售。由于Cotton Ginny对销售过程拥有完全控制权,因此它不仅仅是Steward中的分销商。在没有权威机构支持零售商使用合同购买根据零售商规格制造的商标商品时可能会出现首次使用的理论,法院裁定Cotton Ginny并未将未交付商品放入通过下订单进行交易,因为它有购买所有未售出商品的合同义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首次使用的学说失败了。
根据该协议,棉花金妮免除了未付款项的付款义务。Pioko拥有未售出的商品的所有权,并有权在出售任何商品时将所有权转让给购买者。但是,该协议未涉及未交货的货物。法院质疑该协议下的隐含销售权是否包括Cotton Ginny持有注册商标的司法管辖区中的隐含许可使用。它裁定,如果当事方打算让Pioko拥有在Cotton Ginny零售商店之外在加拿大出售Cotton Ginny货物的权利,则协议中将对此进行说明。因此,未经BOT许可在加拿大销售未交货的商品,任何商品销售都将侵犯BOT的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