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商标改革
如果您公司的商标组合包含在2012年6月22日之前申请但在该日期之后注册的共同体商标(CTM),请注意有关新法规(EU)No 2015/2424(欧洲的CTM法规的修订)的以下内容),将于2016年3月23日生效(以下简称“改革”)。
作为改革的一部分,商标注册中的“类别标题” [1]应解释为仅包括类别标题本身的字面意义清楚涵盖的那些商品或服务。因此,除非采取以下步骤之一,否则可能会缩小CTM注册的保护范围。例如,CTM注册,除其他外,“服装,鞋,帽”在25类需要有大概2012年6月22日,但之前覆盖“服装”下的腕带,改革后,术语腕带将最有可能不覆盖在类别标题的字面意义上,因此保护范围将缩小。
因此,为了不损害在2012年6月22日之前提交的CTM的所有者,《改革》允许此类所有者在2016年9月24日之前提出将商标所有者打算作为特定商品或服务添加到类别中的请求。在课程标题下涵盖。这称为“第28条宣言”。
或者,所有者可以通过将类别标题替换为包含在特定类别中的大多数(但不是全部)适用商品或服务的字母顺序列表来寻求修改类别标题。此类修改最好在2016年3月22日之前进行。
如果贵公司的商标组合包括在2012年6月22日之前申请但在该日期之后注册的CTM,我们建议您与我们联系以确定此类修改是否适合您的情况。
请注意可能涉及到的一些其他改革规定:
费用将更改为每类收费一类,而不是三类收费。这是一个重大变化。
从第三方了解到申请之日起,他们将有机会提出意见。
第三方可以就同一CTM提出额外的异议,即使该CTM的异议期结束后,前提是尚未完成初始异议程序。
可以注册证明商标(此选项将在本法规发布后21个月生效)。
“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将被称为“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共同体商标”将被更名为“欧盟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