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是马德里国际商标体系的成员
毫无疑问,马德里体系在保护几个国家的商标时,尤其是在成本效益方面,对商标所有人应是有利的。但是,关于墨西哥,马德里体系的三年经验揭示了某些实际和法律问题,在决定是通过马德里体系还是直接向马德里体系申请墨西哥商标之前,必须考虑这些问题。墨西哥商标局(“ TMO”)。
多类商标申请
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墨西哥工业产权法(IPL)不允许多类商标申请。因此,指定墨西哥的国际注册涵盖一个以上的班级,该注册将自动分为单独的墨西哥申请(每个班级一个)。这些单独的墨西哥申请中的每一项均需接受手续和绝对/相对拒绝理由的单独审查,并且每个类别中最终拒绝的费用也是独立的。
的确,只要一次请愿书可以续展注册或对马德里衍生的多个国家注册进行所有权变更,对马德里多个类别的所有权进行续展和所有权变更就容易了,但是,直到本地注册获得批准为止。 TMO最终批准,起诉源自国际注册的国家申请的费用可能会大大增加。
商品和服务说明
要考虑的第二个重要问题是,尽管墨西哥是尼斯协议的一部分,因此TMO运用了从该协议衍生而来的Nice分类系统,但TMO可能会要求对指定墨西哥的国际注册中的产品和服务说明进行修改,尽管这样的描述已经被WIPO毫无异议地接受了。
以上是由于IPL条例中的一项极端形式化和僵化的规定,以及TMO在形式审查过程中采用的狭窄标准,包括以下事实:如果某些特定产品或服务未完全列在产品和服务的尼斯分类的最新版本,审查员将发出临时拒绝,要求申请人澄清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及其描述的语言,以便与产品和服务的字母顺序列表完全匹配在此类分类中提供。
例如,如果一个应用程序是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指定墨西哥的商标覆盖“蔬菜汁”,在国际班32,墨西哥商标局极有可能发出的临时驳回要求申请人澄清“蔬菜汁”的本质为了评估其正确分类而试图将其包括在内,或建议将此类产品改写为“蔬菜汁(饮料)”,以使该产品保持在32类。
但是,由经验丰富的本地律师直接向TMO提出的申请肯定会避免类似的异议,这不是因为审查员的标准不同,而是因为经验丰富的本地律师对本地实践的了解会使他建议客户改写因此,通常是在延误对源自墨西哥指定的国际注册的申请的起诉中的拖延,并且还会增加与聘请当地律师进行归档相关的费用Office对TMO的回应。
同样,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临时拒绝问题要求申请人澄清所涵盖的商品/服务的性质是由于WIPO对此类商品/服务的翻译存在明显错误而引起的,则墨西哥商标局拒绝对此错误进行修正。 ,从而迫使国际注册的申请人要求WIPO进行相关更正。但是,要求申请人对临时驳回提出质疑,称其为WIPO的错误,以避免放弃该申请(墨西哥指定),这当然会进一步拖延并增加成本。
任命当地代理商
要考虑的第三个也是最重要的问题是,尽管已经成功地批准了许多指定国际商标的墨西哥本地申请,而没有任何临时驳回,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所授予的墨西哥商标注册目前已经全部完成。因此,强烈建议注册人任命本地代理人为这些注册提供服务。
原因是,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如果通过马德里体系获得的墨西哥注册受到第三方的质疑,并且没有本地代理人就此注册提供服务,则该索赔的服务会通过“信函轮换”来实现,给您带来的不便之处可能是时间和成本方面的问题。[参见。联邦民事诉讼法第550条]
特别是,很明显,通过信件速递服务提出的要求涉及极其形式主义的国际法律程序,要有效缔结可能要花费数月甚至数年。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某些理由提出反诉的法定期限很短的情况下,延迟送达要求可能会阻止被告提出反诉。
实际上,在少数情况下,在墨西哥商标注册中没有任命当地代理人服务的情况下,通过官方公报和国家报纸上的出版物为第三方提出的索赔提供了服务。[参见。墨西哥工业产权法第154条]这种服务过程极具风险,因为在官方公报和国家报纸上的出版物通常很难被发现。因此,被告未发现通过这些手段提供的无效或取消请求将产生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注册将被宣布取消,而其所有人没有机会为诉讼辩护。重要的是要牢记,WIPO仅有义务就宣布取消/无效注册商标的最终决定通知受影响的当事方,而不是提出索赔的权利和提出答复的最后期限。[参见。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第19条]
另一方面,在无效或不使用取消的情况下,直接向TMO提交的墨西哥商标注册所有人已经任命了当地律师。
其他法律问题
在墨西哥,有关马德里体系的一些其他法律问题,尤其是涉及其宪法性的问题,已经基于某些明显违反所谓“国民待遇”原则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关于其第一章中确立的所有规定以及墨西哥签署的所有国际条约(TRIPS,NAFTA,WTO等),请参见《墨西哥宪法》第133条。]
实际上,所谓的“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墨西哥适用的所有法律和条约应给予外国人(个人或公司)与国民相同的待遇和利益,反之亦然。但是,实际上,在某些情况下,墨西哥国家商标体系的使用者承受的负担比马德里体系的使用者承受的负担更高,并且国家商标体系的使用者在某些方面也享有某些利益。授予马德里体系用户的权利。下面介绍上述情况的三个示例:
根据国家商标制度,当前有效的IPL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注明在墨西哥首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何时存在该先前使用的商标,或表明未使用该商标的商标,以及对马德里体系的用户没有要求。[《墨西哥工业产权法》第113条第III款]
重要的是要提到使用不是在墨西哥获得注册的必要条件,但是当这种使用在提交申请之前就已经开始时,这种信息就变得有意义。
上面的内容是因为,如果有任何利益相关方试图根据声称的在先使用声明了首次使用的日期而取消了注册,则该当事方不仅需要就提出质疑的申请的提交日期证明其在先使用, ,还涉及相应申请文件中声明的首次使用日期。[参见。《墨西哥工业产权法》第151条第二款]马德里体系的用户没有这种可能性,因为在国际注册中指定墨西哥时,无需要求他们宣布首次使用日期。
为了续展,目前有效的IPL要求国家商标体系下的注册人宣誓要宣告要续展的商标已在续展申请日期之前的最近三年内在墨西哥使用,这是唯一说明的要求。在我们的法律中进行更新。[《墨西哥工业产权法》第134条第II款]马德里体系的用户对从其墨西哥名称中获得的注册进行续展不适用此要求。
墨西哥IPL在申请根据国家商标制度进行的任何所有权变更(转让,合并,名称变更等)的记录时,仍然要求申请人有义务提交原始的经签署的转让文件或经认证的合法化副本。转让,合并或变更名称文件,而马德里体系的用户在申请记录此类变更时无需提供任何文件。[《墨西哥工业产权法实施细则》第9条和第10条]
迄今为止,尚未针对上述任何情况向墨西哥法院提出宪法诉讼,但很有趣的是,将来可能会最终提出宪法诉讼。
总之,迄今为止,很难说出哪种方式(无论是通过WIPO还是墨西哥国家体系进行申请)对商标所有人而言更有利,因为墨西哥加入马德里仍是最近的事,并且从业者仍在学习墨西哥系统的功能和效率。但是,在做出相关决定时应考虑上述问题。
外国用户与墨西哥用户对马德里体系的使用
要考虑的一个有趣的情况是,与外国用户使用马德里体系相比,墨西哥公司和个人对马德里体系的使用不佳。
根据ROMARIN数据库,自墨西哥于2013年2月通过《马德里议定书》到2018年5月5日,墨西哥用户与外国用户使用马德里体系的统计数据如下:
国际注册
墨西哥作为基础国家 374
墨西哥国际指定
外国注册
注册 50,636
上述统计数据清楚地表明,马德里体系对外国商标所有者在墨西哥保护自己的商标具有绝对的好处,但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墨西哥体系所有者在国外保护自己的商标时并没有为墨西哥商标所有者带来好处,因为只有很少的大型墨西哥公司已经使用这种系统在国外保护自己的商标。
显然,有两种因素可能导致了这种情况,即:
现实情况是,大多数中小型墨西哥公司或企业并不将知识产权保护视为优先投资,而是将其视为尽可能拖累的一项支出。在大多数情况下,小型墨西哥公司或企业在商品或服务商业化后就开始在墨西哥和其他国家/地区保护其商标,大多数情况下,一旦发现障碍,就开始保护他们的商标;
只有古巴和哥伦比亚加入了拉丁美洲的马德里,这使墨西哥个人和公司无法在这个世界地区使用这种系统,这自然是墨西哥制造商,商人和服务提供商最感兴趣的地区之一。
希望,只要更多拉丁美洲国家开始加入马德里,上述局面就会开始改变,但是,在此刻,没有拉丁美洲国家公开表示有兴趣加入马德里。巴西和加拿大已经表示有意加入国际体系,但至少在2020年之前不会发生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