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提出虚假广告主张时的资格构成要素
2014年3月25日,最高法院在Lexmark International,Inc.诉Static Control Components,Inc.案第12-873号案(S.Ct.,2014年3月25日)中定义并描述了根据非竞争者可根据《商标法》第43(a)条,15 USC§1125(a)要求提供虚假广告索赔。Lexmark是激光打印机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其中包括那些打印机的墨粉盒。Lexmark将其打印机设计为只能与自己的专有墨盒一起使用。但是,再制造商会购买使用过的Lexmark碳粉盒,进行翻新,然后与Lexmark出售的新的和翻新的碳粉盒竞争使用。 利盟希望其客户将空的碳粉盒退还给它进行翻新和转售,以便它从那些售后市场(而不是再制造商)获得利润。因此,Lexmark引入了“优惠计划”,如果客户同意在墨盒用完后将其退还给Lexmark,则可以以折扣价购买新的墨盒。Prebate计划的条款通过使用收缩包装许可证通过打印在墨粉盒包装盒上的通知传达给客户。为了执行Prebate条款,Lexmark在每个Prebate墨盒中都包含一个微芯片,可在墨粉用完后禁用该墨盒。为了重新使用墨盒,必须用Lexmark更换微芯片。 Static Control生产和销售重新制造Lexmark墨盒所需的组件。静态控制为再制造商提供碳粉,更换零件和模仿Lexmark的Prebate墨盒的微芯片。 在2002年,利盟(Lexmark)起诉Static Control侵犯版权并违反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17 USC§101et seq)。和1201及以下根据《商标法》第43(a)条,Static Control提出反诉,尤其指控虚假广告。 静态控制公司声称两种Lexmark做法均构成虚假或误导性行为:1)通过其Prebate计划Lexmark导致最终用户相信它们受到Prebate条款的法律约束,因此需要将带有Prebate标签的墨盒返回Lexmark。一次使用后;2)引入“ Prebate计划”后,Lexmark致信墨粉盒再制造商,错误地告知他们出售翻新的Prebate墨粉盒是非法的,并且使用Static Control的产品翻新这些墨粉盒是非法的。 地方法院以缺乏“审慎地位”为由驳回了Static Control对Lexmark的虚假广告反诉。就是说,有更多直接原告对通过诉讼(碳粉盒再制造商)制止Lexmark的做法有更大的兴趣。地方法院进一步指出,静电控制的伤害是微不足道的,因为它是所谓的操纵消费者与墨粉盒再制造商关系的副产品。第六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对静态控制公司虚假广告反诉的驳回。 最高法院授予证明书,以决定适当的分析框架,以根据《兰纳姆法》确定当事人对虚假广告提起诉讼的资格;更具体而言,《静态控制》是否属于国会根据《商标法》第43(a)条授权起诉的原告类别。 在最高法院的意见中,最高法院驳回了当事方及其当事人提出的关于当事方是否有资格根据《商标法》提起诉讼的所有标准。根据“反托拉斯常设理论”,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在Cal,Inc.诉Carpenters的相关总承包商案中的意见,进行最高法院的意见,459 US 519(1983)。根据“分类测试”,仅实际竞争者允许使用商标法诉讼。最后,在“合理利率法”下,商标如果索赔人能够证明:1)受保护的合理利益免遭所谓的虚假广告的侵害,原告将享有立案的资格;以及2)认为该涉嫌虚假广告可能损害利益的合理依据。最高法院拒绝了所有这些方法。 相反,最高法院概述了两次调查,以确定原告是否有资格根据《商标法》第43(a)条起诉虚假广告。原告必须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根据“利益区测试”,法院假定存在针对利益属于该法保护的利益范围内的原告的法定诉因。仅当原告的利益与法规中隐含的目的如此微弱地相关或相抵触以致无法合理地假定国会授权该原告提起诉讼时,该测试才取消诉讼。该测试明显阻止了欺诈的消费者维持商标下的诉因行动第43(a)条。另一方面,如果原告受到损害是因为其声誉或商业损失中的商业利益而受到商标法第43(a)条保护的利益范围内。 根据近因测试,法院假定法定诉讼因由仅限于因违反法规而直接造成伤害的原告。通常,最接近的原因要求禁止被指控的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与被告的违法行为相去甚远。根据近因测试,根据商标法第43(a)条提起的原告必须证明直接由于被告的虚假广告造成的欺骗而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当欺骗消费者导致他们拒绝原告进行交易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 最后,最高法院裁定,直接适用“利益区”和“近因”要求可规定谁可以根据《商标法》第43(a)条维持诉因的相关限制。即使原告无法足够确定地量化损失以弥补损害,也是如此。尽管它仍然可以享有禁制令。 最高法院的结论是,“静态控制”属于国会授权在商标下起诉的原告类。法案第43(a)条。尽管Static Control和Lexmark不是直接竞争对手,但是Static Control声称因Lexmark的行为而受到声誉损害。即使Lexmark的目标是损害其直接竞争对手(再制造商),并且Static Control仅遭受附带损害,这也是事实。最高法院还指出,虽然将“静电控制”的伤害与消费者困惑(由Lexmark的活动造成)联系起来的因果关系不是直接的,但其中包括伤害与再制造商之间的中间联系。最后,最高法院指出,原告必须辩护(并最终证明)由被告的虚假陈述所造成的对销售或商业声誉中商业利益的损害。静电控制充分体现了这两个要素。 最高法院的意见澄清并统一了针对非竞争者根据商标法第43(a)条起诉虚假广告的测试标准。初级法院是否会要求辩护人证明自己是否在庭园商标侵权诉讼中要求和证明利益相关区和最接近原因测试的要素,尚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