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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时候放弃商标分类系统了吗
    POST TIME:2021-10-23 06:29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条件在商标申请中对商品和服务使用类别名称。加拿大计划加入《新加坡条约》和《马德里议定书》时也将效仿。这是好事吗?成为国际申请程序的一部分将适合全球化进程,因为加拿大将成为更大的网络的一部分,这可能会鼓励加拿大的区域性或国家性企业扩展到当前边界之外。但是,在加入更大的整体时,可能有义务接受不利的条件,其中一个条件可以说是加拿大需要对商品和服务使用尼斯分类法。

    加拿大缺乏分类

    为了给这个问题提供一些历史背景,加拿大直到最近才通过法律通过了《新加坡条约》和《马德里议定书》。这些法律尚未生效。关于分类,《新加坡条约》有效地要求加拿大注册机构根据尼斯分类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分组。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人必须根据《尼斯协定》提供相应的一个或多个类别。如果申请人不这样做,国际局将进行分类。除了即将到来的批准书之外,加拿大自1868年宣布其首个商标雕像–商标和设计法以来,一直在没有分类的情况下愉快地运作。即使在今天,加拿大的商标政策仅要求商标所有者以“普通商业用语”描述其商品和服务。分别参照这些术语所传达的含义(即在没有任何外部分类或分类系统的情况下)来判断这些术语的特异性和一般性。结果,例如,申请人不能简单地将其商品识别为“头枕”;而是,申请人还必须指出它们是否是例如“用于车辆座椅的头枕”,“用于手术台的头枕”等等。

    尼斯协定的历史

    就其他地方的行政发展而言,加拿大的当前立场有些反常。“到19世纪中叶,许多国家商标局得出结论,为了避免其商标注册处出现拥挤情况,并使商标的查找和审查更加容易,对商标可以归类的商品进行分类至关重要以某种方式应用”。(参见INTA问题摘要,1995年6月)。

    但是,值得牢记的是寻求这种一致性的历史背景。在19世纪初期,不同国家之间的分类“系统”有所不同。一些国家甚至细分了班级。在许多国家(主要是在《巴黎公约》的协助下)正在寻求的商标注册数量激增,极大地缓解了这种分类系统挂毯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1957年的《尼斯协定》建立了一个34级系统(今天是45级系统),该系统最终获得了广泛的接受。加拿大将很快与这一制度保持一致。

    尼斯分类法的缺点

    尽管加拿大在决定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的问题上别无选择,但有人想知道,重新考虑分类概念是否会更好地服务于整个世界。这将是一个巨大的变化,但是正如纳撒尼尔·布兰登(Nathaniel Branden)所说,“迈向变化的第一步是认识。第二步是接受。”在意识方面,商标官员们必须认识到,分类通常存在许多内在问题。例如,将商品和服务划分为当前系统中的每个类别会引起很多惊喜。例如,啤酒属于32类,而其他含酒精的饮料则属于33类。根据是否含药,肥皂可以分为3类或5类。根据预期用途,刀具可分为7、8、10或16类。使事情复杂化的是,签署国之间尼斯分类的使用也有所不同。一些国家接受广泛的规范,例如类别标题,而其他国家则要求更高的特异性。有时,与涵盖多个类别的申请相关的申请费较高。消除这些分歧将需要时间和政治意愿。

    提案

    自1957年以来,信息技术取得了巨大进步。无论尼斯威胁旨在解决其时代问题的任何威胁,今天都可以用60年前无法想象的方式来处理。今天,我们拥有可以进行编程的计算机,可以对任何主题进行有效的搜索,排序和报告。少数有进取心的初创公司甚至利用计算机程序对合同条款进行分类,并根据现有判例法提供加拿大税法意见。可以说,申请人和主管局在开发和使用尼斯分类上花费的资源可以更好地用于开发更复杂的软件来比较商品和服务,而不必依赖整体的尼斯分类。

    正如温斯顿·丘吉尔(Winston Churchill)所说,“改善就是改变”。也许是时候让尼斯分类取代旧的借书证目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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