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对商标侵权不承担任何责任
为解决商标侵权和违反各种信托义务的问题,美国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确认地方法院裁定,零售商未经授权使用商标并不归因于产品的分销商。
Optimum制造了一种双面胶产品,以防止地毯和垫子在各种表面上打滑。Optimum与该产品相关的商标为“ Lok-Lift”。汉高消费者胶粘剂(HCA)是许多消费品的分销商,如Home Depot和Lowe's。双方同意,HCA将向其零售商分销Optimum的“ Lok-Lift”产品。
双方之间的关系在1994年至1998年之间“保持不变”,但HCA开始内部开发自己的粘合地毯胶带产品,称为“ Hold-It”。2002年,HCA在未通知Optimum的情况下,开始在零售商处用新的“ Hold-It”产品代替“ Lok-Lift”产品。HCA使用类似的包装替代其“ Hold-It”产品,并继续在其网站上展示“ Lok-Lift”产品。许多零售商认为“ Hold-It”产品只是“ Lok-Lift”产品的新版本。因此,在许多情况下,零售商会混淆产品的使用,经常将被告的“保留”产品放在标有原告“随身携带”产品的架子上。Optimum认为,这会造成15 USC§1114(1)(a)中被告造成混淆的可能性。
第十一巡回法庭认为,“关键问题”是零售商的混淆用途是否应归功于分销商HCA。法院确认了地区法院的裁决,即HCA不在零售级别“使用”原告商标,因此原告不支持商标的“使用”要求根据第1114(1)(a)条提出的侵权索赔或根据第1125(a)条提出的不正当竞争要求。法院裁定,由于零售商是产品的唯一“用户”,被告从未使用过原告的商标。法院裁定:“在本案中,任何被指控的混淆,即使存在,也不能直接归因于被指控的侵权人HCA。”法院还拒绝考虑原告关于共同侵权的迟来指控,因为它没有得到保证,而且“没有关于共同商标侵权的单独法定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