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对上海“四大品牌”的作用
可以说,知识经济已经越来越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方面之一,国家对于知识产权工作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世界上越来越多国家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知识产权战略。因为知识产权范畴内涉及诸多领域,包括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领域,又由于其保护的权利内容与边界有各自特点,其保护手段也涉及注册登记、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仲裁调解等多个方面,客观上需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的工作格局。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分为防御性保护与救济性保护。
1.知识产权的防御性保护对创建“四大品牌”的价值和意义
各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不同的特点,但具体都表现在专利法领域的防御性保护。知识产权的防御性保护是创建“四大品牌”的前提保障。构筑上海“四大品牌”的全方位战略优势,需要知识产权防御性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四大品牌”建设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发展阻碍,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防御性保护机制的功能有利于我们攻坚克难,达到更高的发展水平。
2.知识产权的救济性保护对创建“四大品牌”的价值和意义
当知识产权已经遭受侵害时,知识产权救济性保护在此时即发挥重要作用。救济性保护范围包括专利管理、审查、研究、教育、执法、中介服务以及专利信息等组织机构在内的全国专利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协调运作的专利保护机制形成了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提高,有利于“四大品牌”建设的稳固发展。
3.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在创建“四大品牌”的冲突和协调
知识产权的救济性保护与防御性保护双轨制并行,在一定限度和领域内存在冲突。建设上海“四大品牌”,打响“四大品牌”名声,需要对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并行具有明确具体的认知。由于两者在适用条件和限度上存在区别,双轨制保护制度的冲突必然存在,但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去协调两者关系,即明确知识产权的防御性保护的适用阶段先于救济性保护的适用阶段的。因此,在建设“四大品牌”进程中,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方面,需要区分具体的发展阶段,从而明晰适用何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