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发布电商领域典型案例,多起不正当竞争案上榜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12月19日,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在京举行2020年度学术年会,对外发布电子商务领域2020年度典型案例。从案例类型看,十大典型案例包括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不正当竞争与平台权益、个人信息保护、平台经营秩序、互联网广告和新型电商规制六大类型,其中多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备受关注。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些案例不仅引发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法院的相关分析、论证以及判决结果也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导向作用。
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杭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吕某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认为,被告通过技术手段连续访问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站的相关视频,制造了9.5亿余次的虚假访问。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视频刷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应对原告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典型意义在于,法院将视频刷量行为定性为“虚假广告”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对之后此类行为的规范具有导向作用。更具典型意义之处在于,两自然人被告虽属法人的工作人员,法院以二者与法人利益具有独立性,并非为法人利益实施的职务行为,而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有效遏制相关的故意侵权行为。
因认为某计算机公司、某科技公司开发、运营的“某群控软件”可批量化操作平台、发布商业活动信息,如朋友圈内容自动点赞、群发平台消息、监测并抓取平台用户账号信息,相关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软件异化了原告平台作为社交平台的服务功能,危及了原告平台的安全、稳定、效率,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应连带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该案典型意义在于,法院认为,数据资源整体系平台经营者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经过长期经营积累聚集而成,该数据资源能够为平台经营者带来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数据资源整体应当享有数据权益,破坏性使用该数据资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认为被告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内置插件的方式,对原告某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运营的TV网站中的视频广告进行拦截、屏蔽,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某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涉案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该案典型意义在于,因互联网业的兴起,有别于传统的不正当竞争纷纷出现,使得传统不正当竞争关系的认定出现困境,法院可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一般条款进行宽泛解释,并对竞争关系进行淡化处理,从而将广告拦截或其他类似行为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某A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某B科技有限公司、某C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在涉案APP中通过技术手段将有关VIP帐号分时出租,使其用户无需向原告某A科技有限公司付费即可获得相应VIP视频服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行为不正当地妨碍了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典型意义在于,该案是司法实践对日趋普遍的“共享账号”行为的第一次回应。该案对以“合法使用”为名出租会员账号的行为给予了否定性评价,认为被告通过“流化技术”分时出租会员账号的行为是在侵害视频网站会员收入与用户流量的基础上为自身牟利,不具有正当性,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