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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高峰论坛近日在京举行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知识产权战略网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桥梁,一方面帮助著作权人对接作品使用市场,另一方面帮助作品的使用者寻找到需求作品并完成版权追溯。1992年,我国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随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相继成立,基本覆盖了作品使用的主要领域。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实行监管,防止其权利滥用,有利于切实保障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的利益。为此,国家版权局将有针对性地对集体管理组织加强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集体管理制度。”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副局长赵秀玲在近日于京举行的中国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高峰论坛上表示。

      据介绍,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定监管部门,国家版权局将加快推进著作权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管理办法等配套法律规章的制定与修改,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在操作可执行层面进一步明确和要求,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文化和旅游部、民政部加强联动协调,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

      从无到有,在各方共同推动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各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实践中探索适合管理的权利类型和管理方式,积极发展会员,开展集体管理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业务,影响逐步扩大。但不可忽视的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在此次论坛上,来自高校、司法、产业等不同领域的专家,就如何制定许可使用费收取标准、是否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等话题展开了深入讨论。

      如何制定使用费收取标准

      胡开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一个重要职能,因为对于著作权人和其他有关权利人来说,最关心的就是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后,经济利益能否得到落实,而经济利益是通过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来实现。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问题,新增了一个条文,即第八条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使用费收取标准可以协商确立,我认为这是一个进步,贯彻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但也有一些问题仍待商榷。允许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进行协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个主体好确定,但是使用者代表如何确定,是在某一个地区还是全国范围内选择代表?一些使用者同意了某一标准,这一标准能否对全国其他使用者生效?在进行协商时,使用者代表的权利是什么,承担哪些义务?此外,如果行政部门直接裁定一个数额,在当事人不服的情况下,会有被诉风险。对此,我认为,著作权主管部门在裁决的时候,应建立一整套的裁决程序。比如在组成裁决人员的时候,能不能像仲裁庭那样,邀请各方面专家或者行业代表来参加,这样裁决的效果会更好、更公平。另外,行政裁决程序中的举证、裁决期限等都需要通过立法来完善。

      徐婷姿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使用费,这意味着使用者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能有更多的对话空间,共同促进使用费收取标准更趋合理,经营者缴纳使用费的意愿也将提升。自愿缴费的范围越广,缴费标准越普适,诉讼案件就会越少。但这个程序的具体实施仍有赖于更进一步的细则规定。

      林康哉 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副会长

      我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使用费应采用“低标准、高覆盖”的标准。我国开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普法的意义,“低标准、高覆盖”标准应该成为目前可执行的一个基本工作方针。

      是否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

      周亚平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理总干事

      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业务实践中,我常感到我国“自愿型”集体管理制度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作品的有限性和使用者对作品需求无限性的矛盾”,这使得在权利人无法有效行使权利的特定市场,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效率大为减损。

      我认为,基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自然垄断特点,管理越集中,效率越高、成本越低,权利人和使用者的整体幸福感就越强。我建议在新修改的著作权法配套规则中,针对海量权利人无法有效行使权利的作品使用场景,实行延伸性及强制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并且通过强制性的集体管理来实现传播效率最大化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同时,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和制度约束,强化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一定能够让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事业更上一层楼。

      王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比较一下各国的立法以及现实国情,采用强制性集体管理是比较合理的。强制性集体管理和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本质仍有不同。

      强制性集体管理,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基础,只能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排除权利人自己行使的可能性,权利人不可以自己去找使用者,要求使用者支付报酬,必须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延伸性集体管理,是以会员数量为基础,在集体管理组织有充分代表性的情况下,可以代表非会员行使权利。

      我对录制者的获酬权通过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来实现保留意见,这是因为延伸性集体管理,如果是为录制者规定的,也会产生要不要为音乐著作权规定的问题,而此次修法过程已经充分表明了在我国现实国情之下规定延伸性集体管理存在的争议会比较大。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仅仅针对获酬权采用强制性集体管理可能会更好一些。

      胡开忠

      我认为目前国内不适宜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目前我国对卡拉OK领域进行事实上的延伸管理,通过一揽子许可,就一些会员和非会员作品同卡拉OK经营者签订合同。当卡拉OK经营机构遇到版权纠纷时,很容易将集体管理组织牵扯进去。

      当然,如果想从根本上解决集体管理授权问题,我国可以考虑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但它的建立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完善的集体管理制度。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尚须进一步规范,要能使著作权人把集体管理组织当做自己的“娘家”,让大多数人愿意加入这个组织。目前我们离这个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其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进行管理的时候,无论在分配还是收费方面,都应秉持严格、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再次,保证非会员退出的自由,比如非会员发现其一部作品被延伸性管理时,有申请退出的权利。最后,会员数量在全国著作权人或者有关权利人之间要占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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