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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知识产权局就注册商标的变形使用发布共同实践做法
    内容摘要:

    该共同实践做法为注册商标变形使用是否改变其显著性特征的认定确立了一般性原则,并以示例形式对于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增加要素、减少要素、修改部分特征以及组合变形时的显著性特征的改变情况做了说明。


    2011年欧洲商标和外观设计网络成立(EuropeanTradeMarkandDesignNetwork),是欧盟知识产权局重点推动的商标及外观设计领域的合作项目。随着这一项目的逐步推进,欧盟知识产权局与各成员国国内知识产权局的合作得到显著增强,用户组织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该合作项目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在参与的各知识产权局间形成一系列共同实践做法(CommonPractice)。我们此前整理过的相关中文介绍详见文末链接汇总。

    欧盟知识产权局近期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注册商标变形使用的共同实践做法(英文:CP8CommonPracticeon‘Useofamarkinaformdifferingfromtheoneregistered’,该共同实践做法以下简称为CP8)。CP8主要为注册商标的变形使用确定了一般性原则。

    CP8现已可在欧盟知识产权局网站查阅并下载,英文PDF文件共计36页,大小约1815KB。就CP8主要内容,我们在此简要总结介绍如下:

    1.CP8的适用范围

    CP8为评估注册商标在变形使用时是否改变了原注册商标显著性特征提供了一般性原则,并举例进行了说明。CP8涉及的注册商标类型主要为纯文字商标、纯图形商标及文字图形商标,相应地,CP8对于这些商标的变形使用列举了以下四种情形:

    增加要素(Additions);

    减少要素(Omissions);

    修改特征,例如字体、大小、颜色、位置等(ModificatioofCharacteristics,e.g.typeface,size,colours,position);

    上述变形的组合(Combinationofchanges)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问题不在此次CP8的考虑范围内:

    立体商标、位置商标、图案商标、颜色商标及其他非传统类型商标的变形使用;

    描述、颜色声明和免责声明对注册商标变形使用评估结果的影响;

    通过使用增强显著性及其对注册商标变形使用评估结果的影响;

    真实使用的定义及成员国主管机构的审查办法;

    评估真实使用时需要考虑的因素的定义(即地点、时间和使用范围);

    为了证明标识的真实使用而提交的证据类型(例如目录、发票、价目表或调查);

    与异议、撤销和/或无效相关的程序性事宜;

    对于阻却实施的法律限制的描述(特别是成员国主管机构方面);

    语言问题(所有示例均为英文,且假定相关公众能够理解)。

    2.对注册商标变形使用进行评估的一般原则

    根据CP8,在评估注册商标的变形使用是否可被接受时,应采取如下两个步骤:

    步骤一:首先对注册商标进行评估,特别是要考虑注册商标那些具备显著性和视觉主导性的要素。

    步骤二:通过对于注册商标和实际使用商标的一对一的比较来评估商标实际使用中发生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的影响,尤其要评估那些影响注册商标显著性特征的要素在实际使用中是否被呈现以及是否被修改;涉及到对于这些变化的影响的评估时,还应考虑到注册商标本身的显著程度的高低。

    3.CP8列举的商标变形使用的不同情形

    (3.1)增加要素

    如下表红色示例所反映的,原则上,如果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程度一般或较低,则该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增加某一显著性要素,将会改变该注册商标原有的显著性特征。但是,如下表绿色示例反映的例外情况,如果新增要素并不对注册商标发生影响而被视为与之相独立,则不会改变该注册商标原有的显著性特征。


    如下表所示,原则上,如果注册商标本身的显著性程度一般,在增加非显著性要素或是低显著性要素后,通常并不会改变该注册商标原有的显著性特征,无论这些新增要素是否在视觉上占据主导位置。


    (3.2)减少要素

    如下表所示,一般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是由若干个显著性要素构成,那么在使用过程中减少了某一显著性要素,则很可能被认定为对该注册商标显著性特征的改变。例外情况是这些被省略的要素因其大小和/或位置使其难以被相关消费者所察觉。


    如下表所示,通常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具备平均程度的显著性,那么在使用过程中减少某一非显著性要素,则往往并不会改变该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3.3)修改特征(例如字体、大小、颜色、位置等)

    对于纯文字商标而言:

    如下表所示,原则上,如果文字商标仅是其呈现形式(特别是字体、风格、大小、颜色或位置)在使用中发生变化,且该商标的文字内容在使用过程中仍可辨认,则并不会改变该文字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但是,如下表所示,如果文字商标(尤其是该文字商标的显著性较低的情况下)的呈现形式发生变化且使得该商标的文字内容无法辨认,则其显著性特征将被认定为发生改变。


    对于纯图形商标而言:

    纯图形商标的显著性通常来自于其图形要素的某一特定呈现形式。因此,如下表红色示例所反映的,一般来说对于图形要素的呈现形式的改变很有可能会改变其显著性特征;例外情况则为下表中的绿色示例,即,当被改变的图形要素并非注册商标显著性的主要组成部分时,则可能不会改变商标的整体显著性特征。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纯图形商标的整体显著性程度较低,则即使是较少的修改也可能改变商标的整体显著性特征。





    对于文字-图形组合商标而言:

    一般来说,当某一要素对于显著性特征的贡献越大,则对其进行修改就越有可能改变商标的整体显著性特征。下表中的示例反映了这一原则在不同情形下的应用。


    (3.4)前述三种变形的组合

    实践中需要注意评估是否某一种变形(增加、减少或修改)足以使注册商标显著性特征发生改变且其他形式的变形对此不具有决定性影响;但是如果并没有哪一种变形使用占据主导地位,那么需要综合各种变形形式进行整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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