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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高粱》著作权案一审:没有抄袭《红盖头》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就东阳金百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金百星公司)因《红盖头》剧本起诉电视剧《红高粱》出品方山东卫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山东卫视)、青岛凤凰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凤凰影视公司)等、剧制作人季某等8名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金百星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红高粱》未抄袭《红盖头》。



      《红高粱》电视剧由郑晓龙执导,周迅、朱亚文主演,于2014年播出,先后获得了多个奖项。2016年,金百星公司向海淀法院诉称,其与天津某公司签订协议获得了阿娜尔古丽创作的小说《红盖头》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摄制权独家授权,之后其法定代表人叶某完成了《红盖头》三十集电视剧本的改编、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并报请广电总局备案公示。北京卫视播出的电视剧《红高粱》中的大部分内容剽窃了原告电视剧《红盖头》的内容及人物关系和故事框架结构,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及改编权、摄制权等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停止复制发行和传播,赔偿经济损失1800万元等。



      被告山东卫视公司、凤凰影视公司、乐视花儿公司、季某、赵某某、孟某某均否认侵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为接触加实质相似。经查,叶某通过邮件将《红盖头》剧本发给了时任山东广播电视台节目购销中心采购部门片区主管的孟某某,孟某某的电子邮箱后缀为“山东卫视”,该邮箱回复已经收到了该剧本。鉴于山东卫视作为《红高粱》电视剧的联合出品人之一,且孟某某确系山东广播电视台具有节目采购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且收到了原告剧本,因此相关被告确实存在具有接触原告剧本的机会和可能,从而满足了侵犯著作权要件构成中的接触要件。



      但是,经比对鉴定,两部作品在文字性语句、台词、剧情结构及整体故事情节安排、具体故事情节及情节安排逻辑、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等方面不构成相似,从整体上也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经审查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程序方法及鉴定意见依据等方面,法院认为该鉴定意见符合应当采信的证据要件,故判定电视剧《红高粱》不构成对《红盖头》电视剧本的剽窃或抄袭,并未侵犯金百星公司就《红盖头》电视剧本享有的著作权,本案8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金百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原被告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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