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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人
    (一)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因此,职务作品的构成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公民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第二,作品的创作目的是为完成工作任务。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的规定,“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为两类:

    1.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法律规定某些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作者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

    这类作品主要包括: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二)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作品。这里的两人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任意两两组合。在认定是否为合作作品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第一,合作者之间有共同创作的合意,即两个以上的主体通过协商达成了共同创作一部作品的协议,该协议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第二,合作者对于创作的完成必须作出实质性贡献,即直接参与创作或对作品作出实质性修改或提出实质性建议等,对于仅为创作提出参考意见、提供辅助材料的人,其非著作权意义上的作者。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合作作者对于著作权的行使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著作权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在不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的前提下,对于可以分割的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其对于自己创作部分的著作权;对于不能分割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但是著作人身权只能进行保护,不能继承或者遗赠,“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三)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既可以为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在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的情况下,委托人则享有下列权利: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注意委托作品和其他几种作品的区分:

    1.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

    委托作品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职务作品的作者与所在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

    2.委托作品与合作作品

    前者的创作主体为一方,后者的创作主体是双方。

    (四)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是指因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即经过演绎的作品成为一个新的作品,演绎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故在使用演绎作品时要经过原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作者的双重同意。

    (五)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即汇编作品可以分为两类:第一,对于具有独立著作权的作品或作品片段进行汇编;第二,对于尚未构成作品的内容进行汇编,如事实、数据等。需要注意的是,汇编作者对于汇编作品中的每一构成部分不享有著作权,只对该汇编作品的整体享有著作权;与此相反,每一部分的作者对于该部分享有著作权,对于该汇编作品整体并不享有著作权,除非其亦参与了汇编工作。同时,汇编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汇编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是指将一系列有伴音和无伴音的画面摄制在一定的物体上,借助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包括影视作品、录像作品、激光视盘等。中国对于该类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我们可以看到,对于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除作者的署名权外,其他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均由制片人所享有;同时,该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作者对于其创作的作品也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七)美术作品原件

    对于一件美术作品来说,其权利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原件所有人基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而产生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美术作品的权利;二是作者对于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因美术作品的美学特征和其价值性,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和著作权相分离的现象经常出现。一般而言,美术作品的原件作为物质载体,其所有权的转移并不会导致著作权的必然转移。为平衡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人和著作权人双方的利益,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即美术作品的作者依然享有著作权,法律只将原件的展览权赋予原件的所有权人行使,复制件的展览权依然由著作权人享有。

    (八)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需要注意的是,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仅指世人无法确定其身份的作品,对于那些作者未署名或者未署真实姓名,但我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知其作者身份的作品并不属于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九)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其他不同类型的作品以及其著作权的归属:

    1.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2.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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