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一)自然人作者
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除了法律特别规定或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形,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就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据此可知,只有实际进行了创作的自然人才是作者,而为创作提供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资料搜集等辅助性工作的人都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同时,对于作者的认定方法,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对于自然人主体,我们还应注意,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创作作品行为为事实行为,无论作者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创作出作品即构成自然人作者。还要注意,对于同一题材,不同的作者基于不同的角度可能创作出不同的作品,因该作品都是基于个人的思想创作而来,故中国法律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除了自然人作者外,著作权法还承认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成为“作者”。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此种作品为“法人作品”。法人作者享有作品的一切著作权。
法人作品的构成要件有三个:(1)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所谓“主持”,通常是指组织、领导、协调和提供工作条件等。(2)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这里“意志”一词应当理解为体现独创性的创作作品意志。(3)责任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该构成要件也是区别于特殊职务作品的关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