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工作面临的挑战
由于各国关税壁垒的逐渐拆除和世界统一市场的还渐形成,专利保护日益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各国纷纷加强各自的专利保护制度。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中,国际间综合国力的增强便日益突出地表现为激励和保护以专利代表的创新、发明,提高整体的创新能力。这就是发达国家在高技术领域取得新技术成果后千方百计不失时机地谋取专利权,并对某一技术领域形成强大的专利保护网络的用意所在。
(一) TRIPs将对我国科技进步和技术引进的影响
第一,我国企业外部竞争压力加大,促进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在国际市场环境下,我国企业将直接感受外部竞争的压力,从而加速其民族意识的觉醒。要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站稳脚跟,就必须增强自身的技术抗争能力。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能够激发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研究与开发投资,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
第二,将促使发达国家向我国实施技术转让。就发达国家而言,它们存在着拓展市场,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的欲望。由于知识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西方多数巨型企业如果仍要保持技术的龙头地位,就必须继续对原有的技术进行改造,这就需要很大的研发投入。在某些领域,卖产品确实比转让技术更赚钱,可是这样不能带来持续的发展。公司通过技术转让能获得更多的研发费用,开发出更高层次的技术,以长期技术领先的地位。
第三, TRIPs对强制许可、滥用知识产权的限制性规定,尤其是对许可证贸易中的反竞争行为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包括我国企业在内的整体发展。利用这些规定,我国企业完全可以有效地遏制国外技术供应者的不当行为,维持发明者与使用者、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均势。
第四,我国企业将步入新的国际市场竞争平台,传统的“超国民待遇”将被破除。由于科学技术的供应源主要来自西方发达国家,如果在全球范围内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势必会加强跨国公司在技术供应方面的自然垄断地位,这种技术的独占将自然而然地转化为市场的垄断权。在此情形下,技术的转移将会出现更多限制性的商业做法,迫使我国企业不得不付出更为高昂的成本以获取外国的先进技术,从而失去价格上的竞争优势。如对于具有高附加值的技术产品,特别是包括对国计民生具有战略性价值的高新技术产品,如集成电路,西方国家对我国的技术转让,相对于他们的领先程度,步伐相对会放慢。此外,加入WTO以后,如前所述的某些长期以来以仿制为主的部门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加入WTO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会切断国内一些行业利用“反向工程”,依靠国外现成产品来获得技术胚胎的渠道,迫使这些行业放弃原有的仿制发展模式,自行开发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产品,从而使产品的技术壁垒升高,使技术单元向大的方向演化。可见,加人WTO后,会影响我国高技术产业的技术特性、社会分工及高技术产业的政策和法律,使我国高技术产业的技术单元演化生成新的特点,不同产业会出现技术单元细化的趋势,小技术单元企业的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应对WTO专利争端的解决
诸如《美国贸易法》“特别301条款”或类似国内规定,存在运用单边措施的可能性。而各成员依照WTO规则尊重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意愿可能会被减弱。美国仍可自由采取违反WTO的措施,对出口美国的产品进行报复。
面对无论是经济力量还是技术力量都十分强大的西方发达国家,加入WTO后的我国企业在遵守WTO原则的前提下,该如何发展自己的独立技术或具有利润或附加值的技术?就我国企业而言,当然也包括政府,应该考虑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和人类进步的需要。既要保护知识产权,又不能让知识产权变成完全垄断或垄断利润,阻碍公众享受人类社会的技术进步,或者阻碍新的发明创造。我国作为后起的发展中国家,如果简单机械地照搬WTO的规定来保护知识产权,而不是以增进人类福祉为目的促进技术、知识的传播和普及,那么,人类社会就不能共享已有的发明成果,其最后结果有可能导致形成少数人或少数国家对科技进步和文明发展的垄断。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冲击
1.融人专利的标准带来的冲击。近年来,国际上出现了一个新动向,即把专利融人到技术标准中以形成新的技术壁垒,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都力求将专利变为标准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标准化成了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体现形式。因为谁掌握了标准的制定权,谁的技术成为标准,谁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美国高通公司就是靠专利与标准的结合发家的,如第三代的移动通讯CDMA就拥有1400多项技术专利,在中国一次就申请了70多项专利,使我国企业在研究CDMA中碰到巨大的专利障碍,不得不跟他们谈判和合作。自1995年发展CSM移动通信,我国用了大约400亿元进口移动通信产品,为获得部分移动通信标准各项专利使用权,付出了100多亿元的专利费。以目前中国联通建设的CDMA为例,CDMA专利费用平均占设备成本的18%,每部手机要支付5%以上的专利费。据统计,我国有近一半的出口企业遭遇过国外的技术壁垒,发达国家利用技术壁垒使我国出口额每年损失约500亿美元。目前,跨国公司在高清晰度彩电、移动通信、DVD等重要领域都拥有以核心专利技术为基础的行业标准,形成了技术壁垒,国内企业今后想在这些领域有所作为将付出极大的代价。
更为甚者,近年来为保持角逐美国和世界市场的竞争优势,美国企业界不断要求美国政府强化对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力度和范围,也为保护国内企业利益,对计算机软件、基因技术实施了专利保护政策,还实行一些特殊甚至对外国发明人不公平的制度。
2.TBT对我国及我国进出口贸易产生巨大冲击。TBT已成为阻碍我国出口贸易发展的首要非关税壁垒。居出口额第一位的机电类产品,受发达国家在噪声污染、电磁污染、节能性、兼容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技术限制,到1998年出口产品受到影响已达200亿美元。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纺织、服装、轻工等传统出口商品继配额、许可证、原产地限制之后,受到来自发达国家技术法规、环保法规、合格认定的严惩遏制,仅纺织品每年就有近30亿美元受到影响。种类繁多的动植物检验检疫程序、生态法规和国际公约,以及最近各国要求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的规定,均对我国扩大农产品出口形成障碍。发达国家抢先制定的高新技术标准和规范,已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运用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现代化贸易方式难以逾越的门槛。国外设置的TBT对我国出口直接与间接的影响超过450亿美元,占年出口总额的25%以上。对进口贸易的技术性保护措施也难以适应现实要求。一方面部分技术性保护措施已不符合世界贸易有关原则;另一方面现有技术性保护措施尚不完善,部分国外产品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冲击国内幼稚产业,破坏生态环境,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及我国对TBT的研究与应用大多还处在被动应付水平,政府有关部门尚未建立起统一协调工作机制,缺乏为企业提供各国TBT相关信息的咨询机构,不能适应我国入世后形势发展需要。打破发达国家设置的TBT,优化出口商品结构,促进外贸出口,加强和完善技术性保护措施,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本国市场和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立我国及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已成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