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组织方式——供给主体
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思想的指导下,我国政府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的市场进入、价格的确定、产品制造和服务条件等施加行政干预。政府过度的管制导致市场缺乏竞争、资源配置的效率低,加大了市场交易成本,抑制创新。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和个人日益成为财富的创造者,政府的职责也从以前偏重管理、干预经济运行,转向完善市场运行规则、提供公共产品、强化监督管理。以版权为例,1985年经国务院批复,国家版权局作为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审核审批对外合作出版合同和其他涉外版权合同,批准强制使用作品以及发放翻印和翻译外国作品强制许可证等。国家和地方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是当时承担登记工作的主体。1998年,国家版权局转变了职能,将计算机软件和其他各类作品版权的登记,涉外音像制品合同的登记,涉外录音录像作品版权的认证等工作,分别交给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国家版权局负责对版权登记进行监督管理,地方版权行政管理机构逐步将有关版权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授权或指定等方式移交其他非政府组织办理。
近年来,我国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大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下放。2003年2月,商标代理机构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取消。2014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目前保留的10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行政许可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8项)接受社会监督,听取社会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近期又取消知识产权管理工程师、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杰出青年和优秀青年、优秀专利代理机构和优秀专利代理人等三项相关项目;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改为后置审批。2019年3月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中,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和办事机构停业、撤销审批”和“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初审”事项。与此同时,为了改变过去三十多年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九龙治水”的分散管理状况,构建运转高效体制机制,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也拉开序幕。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组织方式3.4.1供给主体2014年11月16日,上海浦东新区率先在全国成立了集专利、商标、版权行政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能于一身的知识产权局。几年来,上海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努力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创新和保护、运用等方面深入探索,确立了专利、商标和版权“三合一”集中管理体制,构建了“管理和执法统一、保护和促进统一、交易和运用统一”的工作体系,形成了行政保护、司法保护、调解仲裁、社会监督“四轮驱动”的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搭建了“投、贷、保、易、服”五位一体的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平台,为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基础保障。特别是通过改革实现了知识产权公共事务“一站式”办理及举报投诉集中受理,做到了“一个部门管理、一个窗口服务、一支队伍办案”,极大地方便了企业和群众办理知识产权业务。2016年1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次特别会议,审议通过了《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2017年7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发文,确定福建厦门、山东青岛、广东深圳、湖南长沙、江苏苏州、上海徐汇区6个地方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首批试点,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正式步入实施阶段。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明确了改革试点的基本思路,就是要把握“一个遵循”、体现“两个有利于”和做到“三个符合”。首先,是要把握“一个遵循”。就是要严格遵循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以及会议审定的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去谋划改革、推进改革、评价改革的成效。其次,是要体现“两个有利于”。一是在纵向上,要有利于打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二是在横向上,要有利于实现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协同效应,更好地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最后,是要做到“三个符合”,一是要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现实发展需要,二是要符合知识产权工作的客观规律,三是要符合国际惯例。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重建重组,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全部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等。商标、专利执法职责交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上述种种表明,政府知识产权工作的着力点,已从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转变成为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进而推动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运用。
长期以来,政府是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最重要的提供主体。在具体操作层面,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大多由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承担。例如早在专利制度尚未建立之时,我国就已经出现了专利服务机构,这些机构相当一部分都是享受国家事业经费拨款的单位,从事业务主要也与专利文献相关。直到2000年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明确将专利代理机构纳入脱钩改制范围内,并在2001年底基本完成。与此同时,我国高校和科研院所承担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教育、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和知识产权培训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整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具有单一性。
近年来,一些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和公益性团体也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作为政府的有益补充。更为重要的是,伴随创新环境的日益完善、创业投资的活跃参与,我国的科技服务业快速发展,这也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增添了力量。例如在一些专业领域,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专业机构加强合作,沟通搭建专利技术转移、交易平台,更好服务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转移。与此同时,引入科技服务机构,发挥其专长,共同开发创新服务,满足市场主体需求。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与银行、担保公司、信托机构开展共同合作,开发专利质押融资、信托融资的业务模式。此外,政府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事务,为我国吸引外资和推动我国企业走出国门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例如促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华设立中国办事处,在WIPO设立中国信托基金,在华设立WIPO联合培养硕士生项目。举办“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发明领域中美欧日韩五局局长系列会议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中美欧日韩五局合作年度会议、中非知识产权制度与政策高级研讨会、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局局长会、中国—维斯格拉德集团知识产权联合研讨会等重要国际会议。与WIPO及相关国家和地区签署多边协议达到199个。迄今为止,先后与23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协议”,为我国专利申请人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专利审查服务,同时也有助于提升专利审查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