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政府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的职能
改变过去违反市场规律的政府介入行为,尊重并发挥市场机制在知识产权创新中的作用。政府的角色应该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同时也是整个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规划者和管理者。政府职能应该集中在知识产权的公众教育、人才培养、信息、维权和运用等多方面提供重要的基础服务,通过市场的力量将创新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提高创新效益。
政府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的基本职责,具体包括:第一,建立公民需求表达机制,决定某种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是否需要提供以及提供什么内容。第二,确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消费边界,当外部效应出现时,应通过成本收益对称的制度安排,确保公共服务得到合理消费。第三,确定某种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生产方式。政府应通过公共招标或委托专门评估机构来确定某一公共服务的具体生产者,在选择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生产者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生产出来的公共服务成本低、质量高。第四,监督和评估公共服务的生产、提供过程和服务效果。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内容涵盖: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政策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的交易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为企业创新创业提供系统引导和财政金融支持体系,为知识产权信息传播搭建基础性平台,向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数据信息,扶植知识产权市场服务机构发展,培育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