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符合产业特色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内容
产业特色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所积淀、形成的一种或几种特有的资源、文化、技术、管理、环境、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从而形成的具有本国或本地区特色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最为典型的代表就是美国的硅谷。现代产业发展以创新为核心,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与水平,成为现代产业竞争能力的核心要素,而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则是这一切的具体表征和体现。当前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经济支柱,发达国家正在采取各种措施推动产业升级,形成多元化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并最大化地提高其经济贡献,也是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有效路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必须立足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特色,为其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1制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目录
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是知识产权要素高密集性的产业,是创新最为活跃的产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既可以是以高新技术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也可以是被赋予了创新活力的传统优势产业,例如中医药、传统知识等都可能成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都可以对国民经济贡献巨大价值,也可以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劳动力和资本密集型产业可以并必须转化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这也是经济的转型升级本质。此外,知识产权服务业、影视产业、创意设计产业等也可以成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现阶段,在参考国际标准基础上,密切结合我国产业结构和发展现状,制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统计标准,进而出台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目录。
2建设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
“产业公地”“产业公地”从外表上是多家相关企业共生共荣的产业园区,本质上确是由各种专有技术、产业运作能力和专业化技能的网络交织而成的。这些能力和要素嵌入在劳动者、竞争者、供应商、消费者、合作型研发项目、大学中,并向多个产业部门提供支持。在产业公地,任何一个产业中的创新决不能被视为与其他产业无关,产业公地里的各种知识与能力会像生态系统一样不断进化,衍生出新的能力,从而改变产品用途的边界。政府应该加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产业公地”建设。现阶段,选取国民经济发展的先导产业,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构建一批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区。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区域特色,建立一批区域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区。政府结合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发展特点,综合运用教育、税收、金融、补贴、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政策,调整产业公地内结构布局,完善产业链。政府要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基础,创建人力资本基础。
3加强对共性技术的研发投入
产业公地内的共性技术,是未来能够支撑一系列潜在商业产品的广泛技术能力。但由于共性技术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所以也往往导致市场研发投资不足,需要政府支持。
(1)加大基础性研究在国家财政科技支出中的比重
发达国家一直注重对基础研究的投入。根据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发布的2017财年美国研发经费统计报告,联邦研发经费投入增加至1183亿美元,其中基础研究投入保持稳定,为323亿美元,在联邦研发支出中平均占比为27.3%。根据国家统计局、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2017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我国2017年共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17606.1亿元,其中基础研究经费为975.5亿元,占研发经费的比重仅为5.5%。由于基础研究难有直接经济效益,结果也具有不确定性,造成我国基础研究投入长期以来处于较低水平,需要优化中央财政支出结构,尽快提高基础研究投入占比;同时加大地方财政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并将其纳入行政考核体系。针对企业对基础研究的投入严重不足情况,要充分发挥国家对企业基础性研究的引导性支持,中央财政设立企业基础性研究引导基金,构建企业内“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同时及时制定出台有利于激发企业基础性研究的财税政策和评价体系,构建产业共性技术平台。
(2)建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审议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划》《国家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等一系列规划中,均提出了优先发展的科技领域,并提出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但是在规划制定时,大多没有规定进行知识产权审议。由于对现有知识产权布局没有进行系统分析,缺乏知识产权布局的策略,导致项目存在投资低效甚至失败的风险。因此,应建立健全国家重大科技投资项目知识产权审议制度,明确审议目标和责任主体,规范审议流程和内容,强化科技层面的知识产权布局,最大限度地降低知识产权创造风险,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国家财政投入较大的科技重大专项,在立项初期要提供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检索报告,项目承担方制定知识产权创造战略。科技部和知识产权局应合作开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成果专用数据库,为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审议、项目知识产权成果的后评估提供支持。
(3)落实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知识产权战略工作
2003年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中要求:“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以及监督管理中全面落实专利战略。”“各类科技计划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确定知识产权目标,把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运用,作为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内容。”2010年《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牵头组织单位制定符合本重大专项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但由于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在部分优先发展的科技领域,知识产权并未与科技计划、国家投资挂钩,利用重大各级项目引导全社会知识产权创造布局的目的并未实现。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背景下,推进知识产权政策与科技政策的对接、协调,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制定、完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转化。一是要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全过程管理,建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完成后的知识产权目标评估制度。各项目应制定本项目知识产权目标,并纳入项目合同管理。二是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中,允许项目组列支知识产权费用,降低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申请、维持成本。三是在项目进程中,定期对知识产权布局情况进行专门和全面评估。四是针对优先发展科技领域的专利申请、维持设立特殊的扶持资助政策,通过有效的政策措施体现国家优先发展的意志。五是在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的认定和评价中,设置发明专利相关评价指标并赋予其较高权重,激励科技活动主体创造知识产权。
4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助推企业获取核心技术
(1)在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区开展专利导航试点工程
政府部门在组织编制产业专项发展规划时,引入专利导航决策机制。通过专利导航明确相关产业发展的主攻方向、政府扶持的关键环境、未来产业发展的规模要求、技术水平、集聚方式等。在此基础上引导企业加强产业前沿技术的研发和储备,开展专利布局,构建支撑产业(企业)竞争力的专利储备。建立知识产权部门与产业规划、计划管理部门工作协同机制,共同制定、定期发布针对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产业技术专利创造指南》,引导产业技术发展方向和专利布局,支撑产业发展。
(2)对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区内重大经济活动,开展知识产权评议
综合运用情报分析和挖掘手段,有针对性地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价值、产业发展方向进行评估、评价或审查,针对潜在风险提出解决建议,并制定发展战略策略。建立由企业高管、知识产权专家、产业专家、技术专家、风险投资机构等组成的知识产权评议专家库,为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提供专业指导。
5建立企业主导、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运用、转化体系
(1)构建集群式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需要集群式的知识产权服务。政府应在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区,配套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政府设立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进入集聚区发展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于入驻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包括金融、税收、担保、财政贴息等系列优惠政策。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激励和优惠措施,完善知识产权集群服务体系,形成包括代理服务、信息检索、软件研发、预警分析、价值评估、交易、融资、战略研究、法律援助、宣传培训在内的知识产权服务链,为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构建一站式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2)运用政策工具促进转化运用
政府通过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优惠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对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实行税收减免,提高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收入应税起点额度。加强政府对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产品的采购,通过政府采购使得企业获得规模经济和生产经验。
(3)构建大学、科研机构与知识产权密集新产业集聚区的良性互动关系
针对产业内的关键、共性技术,政府扶持,依托大学、科研机构、企业,建立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中心,密切科研与生产关系,加速科研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鼓励国家实验室向企业转移专利技术。引导大学、科研机构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签订长期合作计划。大学向集聚区内企业开放其课堂,为企业技术人员提供研究生课程学习,帮助技术人员不断更新专业知识,保持持续创新活力;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设立“大学产业合作研究中心”,开展合作研发,使得研发以市场为导向,实现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并保证科研成果迅速商品化、产业化。鼓励大学建立内部技术转移机构,实现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管理、投资运营功能一体化。
(4)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政府引导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区企业,成立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协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结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打造知识产权联盟。对联盟内企业进行专利交叉许可,实现共同发展,对联盟外企业则运用“专利池”进行技术垄断,提升竞争优势。同时,还可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联盟在产业协同创新、标准制定、产品推广、共同应对专利纠纷与诉讼方面的作用。
(5)搭建专利产业化孵化平台
建立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专利技术孵化器。政府设立孵化基金,对于重点专利的研究开发项目进行支持。同时,政府在税收、贴息贷款、经营场所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支持,引导企业和投资人参与,为发明人专利的产业化提供融资、技术优化、产业规划等系列服务,实现从创业到产业化的过程。
(6)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和产业化平台
依托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区,建立包括知识产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投融资孵化服务为一体的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和产业化交易平台。平台功能涵盖信息发布、孵化器、技术推广、技术交易、投融资服务等。引导平台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创新服务内容,综合运用知识产权的引进、集中和价值分析,以许可、转让、二次开发、构建“专利池”、投融资、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7)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
近年来,“专利流氓”对中国企业侵扰也日趋严重。一些“专利流氓”还将触角伸展到国内,面向中国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大规模收购技术创意和专利,积极进行专利布局,意在织网捕鱼,转而向中国企业索要专利使用费。我国政府应当对国外公司收购买断我国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创新技术保持足够的警惕。可以借鉴韩国等国经验,建立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的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探索商业运营新机制。基金通过吸引企业资本、风投资本、民间资本,组成若干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或者运营公司,面向学校、研究机构、独立发明人与破产公司购买核心技术,进行专利布局和储备,防止我国科技资源流失。针对我国相关产业发展急需的专利技术以及需要转让的专利技术开展许可转让、谈判诉讼、投资入股、项目孵化等运营活动,盘活我国专利资产,并去帮助那些遭受或可能遭受知识产权诉讼威胁的企业免受敲诈勒索。
6创新金融融资支持体系
知识产权融资问题往往是创新与成果转化中的关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风险融资机制,也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1)建立政府引导的知识产权融资体系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加强合作,通过财政专项补贴、财政低息贷款、政府财政担保等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资金支持。同时,政府积极探索与民间金融资金的联合融资模式,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创新金融服务公司、知识产权信用保证基金等,扩大知识产权产业化的资金供给。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长效机制。
(2)深化知识产权资本化评估方面的探索性研究
第一,规范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及评估制度。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及评估制度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成熟的标志之一。要根据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各自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的评估指南和操作规范,细化评估标准和依据,以减少评估的随意性,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第二,切实提高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执业水平。评估机构应调整优化人员结构,除必不可少的资产评估师、会计师、律师外,还需吸纳商标、专利、著作权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同时,加强对知识产权评估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化水准,大力培育一批市场公信力高、评价价值市场认可度强的评估机构。第三,尽快建立知识产权价值与风险评估的保真机制,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地体现其市场价值与风险,避免被人为地扭曲而失真。地方科技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等加强合作,组织行业专家、企业家、中介等开展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培训和认定工作,形成标准化的作业流程,从而提高市场从业机构的专业性、公正性和规范性。第四,建立金融机构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间的风险担保衔接机制。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权利,其价值的判断始终困扰质押融资的实现。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建立风险担保机制,通过划分政府担保风险、商业担保风险、银行贷款风险等,消除融资方顾虑。
(3)探索知识产权融资新模式
试点知识产权拍卖服务;探索知识产权指数、专利组合投资等新的商业模式;试点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知识产权交易和债务融资;积极探索有效的知识产权保险市场化运作模式等。
7实施专利护航工程助推企业“走出去”
(1)制定实施知识产权密集型商品出口的重大专项支持计划
政府通过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引导企业在国际贸易中自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有效防控国际商贸活动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及时发现并解决知识产权问题,避免未来知识产权争端,减少企业不必要损失。
(2)开展知识产权评议
针对国家发展影响重大的海外企业并购、海外技术引进、海外投资等重点国际商贸活动,将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作为项目的必要环节。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活动。政府出台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规范、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构的选取标准和评议结果的监督考核制度。引导和指导企业自觉有效开展国际商贸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
(3)政府建立海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信息平台旨在为外向型企业提供有关海外、知识产权制度、程序、案例、服务机构、研究报告等各类知识产权信息。针对重点出口国家,定期发布中文版知识产权国别报告,帮助企业更便捷地获取海外信息,了解海外市场环境和知识产权态势。
(4)帮助企业开展海外专利布局工作
制定海外知识产权申请指引,帮助外向型企业了解海外知识产权制度,适应海外知识产权规则,提高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获权能力。探索与更多重点国家或地区建立专利审查高速公路项目(PPH),探索建立共同申请格式,以及对我国企业海外申请和授权有利的其他项目等。
(5)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体系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政府组织社会力量深入分析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剖析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在此基础上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体系。
(6)构建知识产权联盟
支持外向型企业围绕产业链组建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联盟,共同制定对策,面向国外诉讼开展联合谈判和联合应对国外诉讼。
(7)培育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着力培育一些具有国际化视角和国际知识产权运作能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海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圈,构建一支能够与我国外向型企业有效对接的高水平服务机构队伍。
(8)建立国家救助机制
在“走出去”的企业遭遇知识产权纠纷时,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加强与东道国政府和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为我国企业“走出去”营造良好的外部知识产权环境。
8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1)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体系
2014年6月27日,国务院印发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等35个部门共同参与制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下称《纲要》),其中明确提出了建设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规划和目标,成为备受关注的一大亮点。《纲要》明确了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包括: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出台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等。当前要尽快出台《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体系,进一步为人才投身创新创造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建立知识产权信用平台,知识产权信用体系不仅应包括专利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还应包括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情况,像银行的信用体系一样,将涉及的相关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全部记录到这一体系平台上。将企业知识产权信用与专利奖、专利质押融资、银行授信、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评审挂钩,同时依法严厉打击重复侵权、假冒等失信企业和个人。当前信用体系的建设多个部门都在推进,比如央行、国家工商总局、最高法院等,均有相应的个人和企业的相应贷款、企业经营以及借还等信用记录,统筹利用现有信用信息系统基础设施,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逐步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
(2)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针对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区对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强烈的特点,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侵权热线举报投诉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健全举报投诉电子档案库。在集聚区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规范中心运行,扩大维权志愿者、监督员队伍,探索建立专利快速维权工作机制,为权利人提供快速确权、维权等服务。
9延伸服务内容,提升国际影响力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不仅立足于本土市场,为在中国的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还可以放眼国际。近年来,知识产权地域性特点日益向全球化、区域化方向转变,未来地域性还会进一步被突破,主要的审查资源将进一步集中在几个知识产权大局。美欧日韩中五大知识产权局,未来可能会承担90%以上的审查业务,五局之间通过信息化网络共享,其审查规则将会高度统一。广大发展中国家分发知识产权外包业务,委托给五大知识产权局来承担审查任务。例如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承接我国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和海湾地区国家的专利申请实审业务,未来将可能更多地承接“知识产权审查外包”工作。伴随审查资源集中,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教育资源也会向大局集中,未来我国也要为周边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宣传、教育、培训等知识产权服务。此外,鉴于企业在海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要,我国应主动为主要贸易国家的企业提供中国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帮助相关国家的企业了解在中国如何注册和保护知识产权。借此机会使得其他国家了解,中国拥有发展完善的知识产权和法律体系,能够为本国和外国企业提供稳定及可预期的保障,树立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