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建议
政府绩效评估近年来形成一种世界性的潮流,主要是源于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科技信息化的时代发展趋势,体现当代公共行政管理模式的转变。加快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也是我国提高政府综合服务能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必然选择。
(1)积极推动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制度化、法制化
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指标体系设计完成并投入实际应用过程中,还必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发达国家十分重视政府活动的绩效评价。早在1993年8月,美国政府颁布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GPRA),规定联邦政府“每个机构应提交年度绩效规划和报告”。美国专利商标局自1994年以来就按照GPRA确立的“目标—结果”模式,对其年度战略计划实施绩效进行评价。我国也需要加紧建立和完善公用服务为核心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鉴于政府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最大主体,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绩效管理制度。首先,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专项规划,明确公共服务供给的目标、责任主体、年度计划以及具体的任务安排等。其次,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绩效评价奖惩机制,对于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及时予以奖励,对于评价较低的部门及时发出整改意见,定期检查,督促其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同时加强对评价结果的运用机制,建立公共服务供给问责制,把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形成制约的长效机制。推进编制绩效预算改革,把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编制公共服务预算的依据,提高资金分配效益;建立绩效评价的考评核查机制和绩效评价整改制度,有利于发现绩效评价中存在的问题,督促预算单位和公共服务管理部门进行整改,提高绩效评价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公平性。最后,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监察机制,预防和制止绩效评价中的不规范行为,维护绩效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2)探索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绩效评价方法
规范利益相关者参与机制,确保各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部门成员、监测专家与绩效评价专家、项目服务对象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有权利、有机会、有渠道参与其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建议中。积极培育多元化的评价主体,当前我国政府绩效评价多采用内部自评的方式,这种方式因评价主体缺乏独立性难以得到公正和客观的评价结果,有必要规范评价机构的资质,由具有良好的资质的外部专业性评价机构或是第三方组织实施评价。评价机构负责人在绩效评价知识与技能方面有较好的积累,具备一定年份的公共项目绩效评价实践经验。评价机构的成员有较好的知识储备和能力积累,其知识结构应具有互补性。同时,建立对外部评价机构的选拔、监督、考核机制,定期组织监测与绩效评价人员专业培训,积极培育多元化的评价主体。
强化“结果导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有关质量和公众满意度指标在评价指标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确保各类指标的准确性和代表性。同时注意“软”“硬”指标凝和,从而更好地反映各地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公众对于现有公共服务的满意情况。伴随经济、社会变化,应及时对指标体系进行修正、完善。此外,考虑到各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差异性,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和历史遗留资产具有差异,应当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对指标体系进行调整。引进先进评估技术,例如信息技术、量化技术等,提升评价结果的科学性。
(3)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平台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信息筛选、加工、输出、反馈的过程,获取信息的准确性和流转的通畅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构建的绩效评价体系的科学客观性和实际应用效果。因此有必要建立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多样化的信息服务:一是提供国家、各级政府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内容、具体实施、资金使用和情况,提高信息透明度;二是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统计分析,提高各类数据的准确性、可获得性;三是依托信息平台,定期开展公共服务需求状况和满意度调查,及时获取公众对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需求、意见、建议,公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保障评价信息收集和评价结果反馈的准确和通畅。
(4)开展教育、培训
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专家与监测专家库,对于相关机构、人员开展线上培训;依托网络平台,对广大公众进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及其绩效评价的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