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争议基本类型及其可仲裁性
知识产权争议相当多,不同类型争议适用仲裁时所面临的可仲裁性的问题并不相同,由此有必要对知识产权争议予以类型化,对其可能发生的争议加以说明,再进而分析其可仲裁性。但是,笔者认为,在分析知识产权争议可仲裁性问题时,并不应当以知识产权的种类为标准而分别就专利、商标与著作权的可仲裁性加以说明,因为各种不同知识产权容易发生的争议虽然有所不同,但就争议形态而言,有类似乃至相同之处,而且仲裁是以争议事项为主题,因此以争议的形态为主线来说明则更为恰当。
一般而言,知识产权争议按照其性质可以划分财产性质的争议和人身性质的争议。知识产权财产性质的争议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四大类:权利得失争议、权利归属争议、权利交易争议以及权利侵害争议。当然,在实践中,在涉及人身性质的知识产权争议中不可避免地纠缠着利益问题,单纯的提出人身问题的纠纷并不多见,但是涉及人身权利的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本身也是值得探讨的。下面,首先探讨各类型财产争议可仲裁性问题,最后探讨特殊的涉及人身性质知识产权争议可仲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