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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法院申请救济
    在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向部分国家的内国法院申请保密的命令,包括要求法院秘密审理仲裁案件、不对外公开审理仲裁案件的记录,或者要求法院发布命令禁止程序参与人公开相关保密信息,禁止公开涉及仲裁案件的判决以及保护仲裁程序中涉及的保密信息等。例如,《英国民事诉讼及实践指导规则》(English Civit Procedure Rules andthe Practice Direction)第62章第10条就允许法院采取保密方式审理有关仲裁的案件,并且限制非仲裁案件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the Uni form Trade Secrets Act)第5章也规定法院应当颁布命令保护商业秘密,例如,在证据开示程序中授予保护命令、秘密审理的命令、对诉讼记录进行保密的命令以及要求任何参与诉讼当事人在没有法院许可的情况下不能披露有关商业秘密的命令等。就证据开示程序而言,《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26条第(c)款允许法院针对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保密的商事信息发布禁止披露或者只允许以某种方式披露的命令。

    总之,在部分国家,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对于仲裁程序相关信息的保密,从而避免因为仲裁后续公开的诉讼程序损害了当事人选择仲裁保护机密信息的初衷,当然这仍然取决于各国立法规定。有类似需求的当事人应当关注相关仲裁立法中的具体内容,谨慎选择适用仲裁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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